致公党海南省委员会:
贵委提出的“关于转变社保费征管方式,扩大社保覆盖面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转变社保费征管方式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用人单位按单位从业人员的月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06年1月起,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税前列支。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征收,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本人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这些规定明确了国家、单位、个人在养老保险中的义务,确保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
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推进和经济结构调整,我省的所有制结构和就业形式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国有、集体从业人员大量减少,非公经济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迅速增加,但是大量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还没有纳入养老保险体系,我省2000年出台了《海南省城镇个人参加养老保险办法》,这个办法允许无单位的从业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2006年起,国家又统一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与企业职工一样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对他们的参保缴费政策及其待遇计发办法予以统一,可使他们退休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的权益确实得以落实。
二、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问题。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是今年社保工作的重点。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经济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工作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今年我省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要达87万,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要达58万,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要达95万,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69万,城镇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人员达38万。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执法工作。根据我省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我省的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是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稽核,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稽核、关系转移等业务,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地税征收机关负责执法工作,审计部门、监察、财政部门及有关组织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进行监督。我们将协调配合各部门做好工作,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支柱。各类企业的劳动者享有同等的社会保障权,是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弱者地位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项社会政策。我们将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要求,根据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和操作方法,不断推进我省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感谢贵委对社会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联系单位: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社会保险一处
联系人:李琼 电话:65361651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