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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我省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6-03-29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财政厅
200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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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议
琼财社[2006]385号
   
   
    对政协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0040号提案的答复
   
    民建海南省委员会:
    你委提出的我省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落实农村低保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问题。为了确保我省农村低保工作顺利推进和农村低保资金落实到位,根据省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第15期)关于《研究健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问题》的精神,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于2006年3月4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及工作经费预算的通知》(琼财社[2006]196号),《通知》要求,各市县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农村低保专项资金负担比例,结合农村低保对象的实际人数,足额将本级财政承担的农村低保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农村低保工作经费要按上年度上级补助和本级预算安排的农村低保资金额3—5%的比例,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并要求各市县将各级人大代表会议通过的2006年农村低保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预算安排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据统计,2006年全省农村低保专项资金预算安排5237万元,其中: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3000万元,市县财政安排2237万元(全部市县都安排);2006年全省城乡低保工作经费预算安排639万元,其中:省本级安排470万元,市县级安排169万元。
    二、关于省、市县两级财政农村低保资金预算保障机制问题。我省即将出台的《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于年底前,提出翌年的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列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付,实行省、市(县)财政分级负担。省财政对确有困难的市、县给予适当补助。这一规定明确了省、市(县)两级财政的责任,使农村低保资金支付有了制度保障。同时,全省已建立了农村低保资金收支情况定期报表制度,并且省级财政及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市县农村低保资金安排、使用及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以确保农村低保资金的落实和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六年四月五日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联系单位、联系人:省财政厅社保处 孙夏
    联系电话:68531776
   
人社厅
200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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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政协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040号提案的答复(D)
民建海南省委员会:
    贵委提出的“关于我省全国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农村低保工作负责部门是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是负责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按照国家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部署,我省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有了一定的发展。截止2005年底,全省18个市县214个乡镇4116个村(居)委会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28.67万人参保,积累农保基金1.27亿元。2005年新增参保0.5万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收入261.99万元,领取养老金0.87万人,支付农村社会养老金249.32万元。为了确保农保基金发放到参保人,目前已有2个市县实行社会化发放。我们将在国家及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继续加大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力度,积极扩面,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努力做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
    感谢贵委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六年六月七日
   
   
   
   
    联系单位: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社会保险一处
    联系人:李琼 电话:65361651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
   
民政厅
200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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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议
民建海南省委员会:
    贵会关于“我省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贵会在提案中提出的存在问题和对策十分中肯,我们都很认同,今年以来,低保工作主要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2006年省级财政在去年安排农村低保专项资金1000万元的基础上,增加安排2000万元达到了3000万元,各市县财政也安排2237万元传统救灾救济资金用于农村低保,因此,农村低保资金的缺口问题基本解决。
    二是《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06年8月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省民政厅推广了保亭县民政局《农村住户现金收入调查表》及核算家庭收入的方法,对进一步核准农村低保对象收入情况有关指导意见,使之更有可操作性和规范性。
    三是为帮助困难群众摆脱贫困,卫生部门正在加大力度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我省已在全省建立了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据了解,教育、住房、就业、生产、司法等救助问题,相关部门正在研究之中。
    四是《海南省农村改革方案》规定:各市县政府制定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不得低于60元。由于各市县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因此,各市县制定的保障标准有差异,目前全省平均保障标准为66.72元,随着海南经济的的发展低保标准将会不断提高。省委、省政府已将农村低保工作纳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工作之一,2006年底农村低保面将扩大至15万人。
    在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关心和支持下,农村低保制度将不断完善,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