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财社[2006]385号
对政协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0040号提案的答复
民建海南省委员会:
你委提出的我省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落实农村低保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问题。为了确保我省农村低保工作顺利推进和农村低保资金落实到位,根据省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第15期)关于《研究健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问题》的精神,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于2006年3月4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及工作经费预算的通知》(琼财社[2006]196号),《通知》要求,各市县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农村低保专项资金负担比例,结合农村低保对象的实际人数,足额将本级财政承担的农村低保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农村低保工作经费要按上年度上级补助和本级预算安排的农村低保资金额3—5%的比例,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并要求各市县将各级人大代表会议通过的2006年农村低保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预算安排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据统计,2006年全省农村低保专项资金预算安排5237万元,其中: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3000万元,市县财政安排2237万元(全部市县都安排);2006年全省城乡低保工作经费预算安排639万元,其中:省本级安排470万元,市县级安排169万元。
二、关于省、市县两级财政农村低保资金预算保障机制问题。我省即将出台的《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于年底前,提出翌年的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列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付,实行省、市(县)财政分级负担。省财政对确有困难的市、县给予适当补助。这一规定明确了省、市(县)两级财政的责任,使农村低保资金支付有了制度保障。同时,全省已建立了农村低保资金收支情况定期报表制度,并且省级财政及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市县农村低保资金安排、使用及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以确保农村低保资金的落实和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六年四月五日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联系单位、联系人:省财政厅社保处 孙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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