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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将未成年犯教育纳入国民教育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6-03-29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教育厅
200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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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南省政协四届四次会议 委员提案第0009号的答复
 

                                        B

琼教提[2006]41号                        签发人: 陈晓

 

对海南省政协四届四次会议

委员提案第0009号的答复

 

高正霞委员:

您提出的 “关于将未成年犯教育纳入国民教育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府予以保障。

据统计,目前全国的工读学校有77所,在校生仅有8300多人,“工读学校”发展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我省的情况正如您所反映的,目前没有一个专门的学校,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没有施于应当的教育,与国家规定要求和我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需要是不相适应的。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是比较客观的,也提出了很好的建议,我厅也早已意识到并正在不断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我厅将尽快作出可行性意见,建议省政府或有关市县政府协调司法等有关部门,依法设置专门的学校,对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实行集中食宿、集中管理,在进行普通文化课教育的同时,以转变学生的思想,加强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针对学生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心理特点,矫正学生的不良行为为重点,采取有效方式,组织学生参加一定的生产劳动,并对学生进行相应的职业技能教育。

感谢您对我省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苏文运、办公室梁定光

联系电话:6675834165324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