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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准许电动自行车上路的提案 省民进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4-05-13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公安厅
2004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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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公函[2004]296号
    对海南省政协第四届第二次会议 B
    委员提案第0150号的答复
    省民进:
    你们提出的关于“准许电动自行车上路”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的规定,根据海南省的实际,经过广泛征求各界意见,我厅已组织起草了《海南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草案)。该草案已上报省政府审议。
    感谢你们对公安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附:海南省公安厅关于对《关于海南省规范管理电动自行车的建议报告》的答复
   
   
    二OO四年六月十三日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公安厅办公室 薛根强
    联系电话:65312990
    关于对《关于海南省规范管理电动自行车
    的建议报告》的答复
   
    琼公函[2004]101号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协会筹备处:
    你处报来《关于海南省规范管理电动自行车的建议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你处关于规范管理电动自行车的建议很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范畴,我们将依法规范管理。
    二、关于杜绝“电摩”及杂、劣、拼装车进入海南省场的建议,我们将要求各市县交警部门加强对此类车辆的查处工作,坚决杜绝超出电动自行车标准的大功率车辆违章上路行驶。
    三、根据最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的规定,我厅将根据海南实际,研究制定《海南省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报省人大或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此得。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抄送:交警总队各部门,各市县交警支、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