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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安干警的岗位绩效考核和人事选拔机制的意见 省民进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4-05-13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公安厅
2004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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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公函[2004]281号
    对海南省政协第四届第二次会议 A
    委员提案第0140号的答复
   
    省民进: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安干警的岗位绩效考核和人事选拔机制的意见”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深化六项改革,探索公平、公正、公开的人事选拔机制
    在选人用人上,我厅党委历来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选人标准,无论是大规模的机构改革、竞争上岗,还是小范围内的干部微调,都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程序,集体讨论,公道正派,不断深化改革,探索和建立起公平、公开的人事选拔机制,把那些素质精、思想好、作风正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为公安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人才保障。
    (一)引入激励机制,深化竞争上岗制度。2000年以来,我厅先后组织10余次较大规模的竞争上岗,参加人数达1000人次,一大批年富力强、素质较高的干部走上领导岗位,队伍在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面迈进了一大步。特别是在2000年和2002年厅机关和6个厅直单位机构改革过程中,我厅党委认真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正副处长职位采取定岗交流、竞争上岗,正副科长职位采取竞争上岗、双向选择、轮岗交流,非领导职位采取定岗交流等方式,在厅机关和各直属单位全员实行竞争上岗和轮岗交流,队伍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得到了优化,实现了平稳过渡,在厅机关处级机构减少33%、编制总数精简36.9%情况下没有出现疏漏和差错,没有民警投诉和举报。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通过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深化竞争上岗,进一步优化队伍结构,激发队伍活力,努力营造一个“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良好氛围。
    (二)推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依据《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对通过竞争上岗担任处、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任职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经组织考核、民意测评合格后方予以正式任职。近年来,经干部任职试用期考核正式任命正、副处长26人,正、副科长59人,对试用期表现不合格的2人免去领导职务,充分体现了“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用人原则。
    (三)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度。按照省委组织部《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对经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拟提拔担任领导职务人选和经竞争上岗产生的拟任人选,进行干部任前公示。近年来,我厅先后对9批104名干部进行了任前公示,其中处级54人、科级50人,较好地落实了人民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四)实施干部交流与岗位轮换制度。严格按照《海南省公安厅公务员交流与岗位轮换工作暂行办法》,对在厅人事训练处、经侦处、出入境管理处、装备财务处、禁毒处、交警总队、省车辆管理所、省看守所等热点部门和热点岗位任职满4年的正副处、科长必须交流,热点处室的非领导职务干部按每年20%的比例进行交流;并把干部交流与岗位轮换同公务员的考核、任用、下派锻炼和回避、反腐倡廉等制度有机结合起来,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干部交流与岗位轮换。去年上半年,我厅在对符合交流年限和条件的干部进行全面摸底的基础上,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21名科级以下干部实施了交流与岗位轮换,在全面锻炼干部、促进廉政建设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下一步,我厅还将出台厅机关干部交流调整有关规定,对干部的任职年龄、任职年限、交流轮换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在干部能上能下上下功夫,逐步形成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五)加强后备力量建设。为了培养和储备一定数量的后备干部,我厅注意选拔学历层次较高、综合素质较强、有发展潜力的民警作为后备干部。2002年,省厅政治部对厅机关正、副科长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考核,并通过群众测评和支部推荐,挑选一批优秀干部作为后备干部。我厅把干部挂职锻炼作为培养干部的一个重要途径,大力推行干部挂职锻炼制度,由市县公安机关选派优秀中青年干部(科股所队长以上干部)到省厅挂职,跟班学习;省厅则从厅机关选派优秀青年干部到市县公安机关挂职锻炼。去年以来,省厅已分别选派36名优秀青年干部到海口、文昌等市县公安局挂职,在基层进行为期6个月至1年的锻炼;市县公安局也分别推荐19名业务骨干到省厅有关业务处室跟班学习。我厅去年下半年已出台大学毕业生下基层锻炼有关规定,要求分配到省级公安机关的大学毕业生必须到基层进行锻炼,并计划用两年时间将1996年以来分配的大学毕业生分期分批全部安排到基层锻炼。
    六、建立省级统一考录人民警察制度,把好进人关。按照“凡进必考”的原则,从2002年以来,我厅连续3年会同省人劳厅共同开展了全省统一招考人民警察工作,精心组织,严格把关,择优录用了158名民警。招考工作中,边实践边摸索边完善,在招考职位的设定、招考程序、招考条件和审批录用上大胆改革,成效显著,3次考录工作中无人投诉,受到了公安部督考组的好评。这一举措既有效地缓解了公安机关警力紧缺的问题,又对改善我省公安队伍的结构,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今后,我厅将继续坚持并完善全省统一考录制度,凡录用人民警察,必须由市县根据缺编缺人情况报计划,由省人劳厅和公安厅共同组织省级考录,择优录用公安专业人才和急需人才,逐步提高公安队伍整体素质。
   
    二、严格三项措施,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安民警岗位绩效考核机制
    近年来,我厅不断加大对公安民警绩效考核的力度,完善考评机制,使其发挥最大的效能,切实解决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
    (一)出台《海南省公安厅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暂行办法》,规范公安民警考核工作。去年,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公安厅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暂行办法》,对我厅考核工作的种类、对象及范围、内容、等次、方法、程序、结果的使用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办法》把民警的德、能、勤、绩、廉5个方面,重点是政治表现和工作实绩作为考核工作的主要内容,进行量化细化,并将考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考核等次,与民警评功受奖、晋职晋级和工资奖金挂钩,进一步激发民警的工作热情。《办法》还在强调年终考核的基础上,加大了对平时考核(季度考核)的力度,规定平时考核为年终考核的依据,平时考核结果有不称职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平时考核结果有基本称职的,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培训,努力提高民警素质。我厅借鉴公安机关“三项教育”离岗培训的经验,于2002年制定了《海南省公安民警末位调整素质培训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分离培训标准,并按照国优、省优单位不得少于民警总数的1%,其他单位不得少于民警总数的2%的比例,确定离岗培训人员,由省厅集中举办为期3个月的素质教育培训班。离岗人员培训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不合格者予以分流或辞退,对连续两年参加省厅素质培训的也应予以辞退或责令辞职。素质培训活动的开展,既为部分民警提供了提高和“充电”的机会,也对大多数民警起到了教育和鞭策作用。几年来,我厅已先后举办3期民警素质培训班,培训民警543名,经培训合格后均已重新上岗。
    (三)建立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制度,科学考评县级公安机关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为探索和完善基层公安机关考评机制,激发队伍内在活力,我厅去年制定了《海南省县级公安机关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办法(试行)》,将考评等级划分为优秀单位、合格单位、基本合格单位和不合格单位4个等次。对优秀单位给予如下奖励:全省优秀公安局从考评结果排位靠前的单位中产生,全国优秀公安局候选单位从全省优秀公安局中产生;给名列前3名的优秀单位各颁发奖金1万元;将优秀单位的主要领导作为优秀后备干部推荐给各级党委。对不合格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实行挂牌整治,限期整改;局长、政委到省厅说明情况并做出书面检查,接受诫勉谈话;商请地方党委对主要领导和政绩较差的分管局领导一年内不予提拔,不授予先进称号,并缓升警衔。去年年终,厅“考评办”从厅属各单位抽调了41名科级干部,组成5个考评组,严格按照《考评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全省22个县级公安机关(含城市分局)的队伍管理、业务工作、综合工作、社会满意度共4大部分28项内容进行了考评。考评组采取听汇报、查看有关资料、实地检查、抽查案卷、模拟报警、走访当地四套班子和纪委、政法委、审计局等,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发放调查问卷等多种方式,进行了严格细致、多层次、全方位的考评,对发现的问题,按规定标准予以扣分;对创新成果、受到地厅级以上表彰的项目和全省评比中名列前3名的单位,按规定标准予以加分,从而得出了比较客观、真实的考评结果。优秀单位为考评总分位居前5名的单位,基本合格单位为考评总分居后的两个单位,其余15个单位为合格单位,无不合格单位。“考评办”按照《考评办法》的规定严格兑现奖惩,切实达到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今年,我厅将在修订县级公安机关年度考评办法的基础上,出台省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和地市级公安机关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办法,将综合考评工作全面铺开。
    三、大力推行警务公开,强化外部监督
    我厅在加强内部监督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警务公开,加强同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的沟通和联系,强化外部监督。
    一是充分发挥特邀监督员监督、桥梁和参谋作用。我厅从省委、省人大、省政协、民主党派、企业、新闻媒体等单位人员及常委、代表中,聘请了44名特邀监督员,加强对全省公安工作和队伍管理的监督。每年年初召开一次省厅特邀监督员座谈会,年中走访特邀监督员,征求他们对全省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全省各市县公安机关同样实行了特邀监督员制度。
    二是大力推行警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已实行了警务公开制度,明确和规范了警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以及监督保障措施,并依照法律规范的规定,将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和执法纪律,向社会和群众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三是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法质量考核。我厅党委与厅属各单位、全省各市县公安局层层落实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定了严格的执法质量考核标准。省厅将社会各界的意见作为年度综合考评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单位评优、民警评先、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进一步落实外部监督制度,使我们工作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中。要扩大监督范围,充分发挥党内党外及社会各界,特别是群众监督的作用,促使全省公安执法更加严格公正,服务更加文明。
    衷心希望各位政协委员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公安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指导公安工作,使我们在正规化、规范化建设上取得更大成绩。
   
   
    海南省公安厅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公安厅办公室 薛根强
    联系电话:65312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