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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通过立法来确保海南生态环保建设 古广祥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5-06-06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国土厅
2005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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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文件
    琼土环资函〔2005〕190号 B
   
    对政协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委员提案第0341号的答复
   
    古广祥委员:
    您提出的《通过立法来确保海南生态环保建设》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一个高标准的生态建设和环保规划问题
    我省十分重视各类中长期计划和规划的编制工作,具体有五年计划和十五年“远景规划”。目前正在实施的是《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在生态建设和环保方面有《海南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和2015年远景规划》、《海南省生态保护与建设“十五”计划与2015年规划》。环保部门根据中长期计划的目标和要求确定每年的工作任务。2005年是十五规划的最后一年,目前环保部门正在组织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为确保生态环境问题能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得到重视和解决,1999年海南省在国内率先提出建设生态省,并编制《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颁布实施,《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是全面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纲领性规划。五年来,生态省建设各方面取得显著成效。2004年,我省又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海南的高度对《纲要》进行了修编,这将对我省经济、社会建设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起到更加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关于正确处理热带高效农业、人工林与自然生态关系的问题
    近年来,我省积极发挥资源优势,热带高效农业、林业产业发展迅速。但是,也出现个别地方或个人因单纯追求短期经济利益而破坏天然林、破坏自然生态的现象。为此,每年的生态省建设计划中都把对天然林、海防林、水源林的保护管理、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列为重点工作任务之一。《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中也明确提出要对热带天然林进行封山管护,对已开垦的生态敏感区域实施退耕还林。同时,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发挥生态优势。按照森林资源分类经营管理的要求,明确划定生态公益林范围。对现有林相较好的热带天然林进行封山护林,对现有天然残次林、灌木林进行封山育林。因此,《纲要》提出,省林业主管部门要科学制定林地规划,推进商品林基地建设,推行科学的造林、抚育、采伐方式,落实有效的生态保育措施。同时,省环保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环保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切实提高法律意识,树立生态意识、全局意识和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避免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眼前利益的短期行为。
    三、关于加大城市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投入的问题
    我省近年来不断加大了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2004年全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为44%,城镇垃圾处理率为56%。作为省会城市的海口市在城市污水处理方面,几年来累计投入1.5亿多元的资金建设了海口市排污管网工程,市政管网不断完善,目前海口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80.3%。但是,省内除海口、三亚、琼海外,其它市县基本上还未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省内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程度还很低,相对于国内其它较发达的大中城市,我省在城市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方面仍然较为滞后。单一的政府财政投入往往因财力有限、资金不足易造成生态环保治理和建设进展缓慢或滞后。因此,我省财政部门除了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还努力争取国外政府贷款等支持,加强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同时,省政府有关部门正在积极探索和建立生态环境建设资金投入的市场运作机制,以弥补财政投入的不足。
    四、关于大力宣传和报道建设生态省和严惩破坏生态建设的行为
    生态省建设六年来,通过在省委党校开设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省专题讲座,在行政学院开设公务员生态省专题课程,在大专院校和中小学开设环保课程讲座和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召开生态省建设等方面的研讨会,在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中开设系列专题报道,以及在各种资源环保纪念日开展宣传活动等各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大大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对生态省建设的认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五年共培训各级党政干部近千余人,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达到50%。开展了对海防林、红树林和珊瑚礁专项治理工作、保护野生动物执法检查、自然保护区违法开发建设活动专项检查、海洋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等,严惩了一批破坏生态环境建设的行为,公众越来越关心生态环境并主动举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全省生态文明意识有了明显提高。
    生态省建设作为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和产业,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我省已先后制定了《海南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标准》、《关于消除白色污染的决定》、《关于建立无氟省级区域的决定》、《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海南省森林保护条例》等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开展的生态法律法规立法预研和制定工作,其中:《海南省松涛水库及其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海南省沿海防护林保护管理办法》、《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已完成起草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生态省建设的立法保障,研究制定资源有偿使用、生态环境补偿、污染防治、公共环保工程设施有偿服务等法规是我省下一阶段的立法调研任务。
    生态省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随着《纲要》(修编)的颁布实施,我们将采取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克服生态省建设过程中面临的困难,逐步建立健全生态省建设的法制、人力和资金保障,为实现海南生态省建设的宏伟目标不懈努力。
    十分感谢您对生态省建设的关心与支持!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生态处 庄晓娟
    联系电话:65327680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2份),省政协办公厅(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