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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实行免费引导婚检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5-06-06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民政厅
200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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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省委第四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0312号提案的答复
   
    民进海南省委:
    贵委提出的“关于实行免费引导婚检的建议”的提案(第031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
    开展科学的婚前健康检查,对于提高全社会的健康意识,保证婚姻质量,促进婚姻幸福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公民禁止结婚。但随着科技发展,许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会随之治愈,同时还会发现新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因此,婚姻法对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没有明确表述,留给行政规章去规定。
    相对于当事人而言,结婚作为一种基本的民事权利,除了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形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限制或剥夺其结婚的权利,不能简单地因为结婚可能会引发传染、生育等方面的问题而剥夺当事人的结婚权。如果剥夺了这些患者的结婚权,可能会适得其反,引发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另外,与婚检有关的法律法规也未很好地衔接起来。从《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看,无论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都只是医疗保健机构对于当事人的医学建议,而不是当事人能否结婚、婚姻登记机关能否为之办理登记的凭证。婚姻登记机关即便查验了上述证明后,仍然不知所措,比如医学检查证明上标明的“建议不宜结婚”、“建议不宜生育”、“建议暂缓结婚”等意见,当事人如果坚持结婚,登记机关将难以处理。
    鉴于以上原因,在条例修订过程中,立法机关主张婚前医学检查应当由当事人自愿进行,婚检不作为结婚登记形式要件写入条例,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因此,2003年10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制婚检。
    对于条例取消强制婚检后,婚检率大幅下降,缺陷胎儿比例上升的问题,我们建议:
    1、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向卫生部提出意见,尽快出台不能结婚的具体病名,为进行婚检和修改《婚姻登记条例》打下必要基础,因为只要有明确的病名,才能出具明确的不能结婚的证明,民政部门才能依法认定哪些当事人不能办理结婚登记。
    2、在条例没有修订之前,即使免费,婚检服务也需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开展。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向当事人介绍婚检的重要性,倡导婚检。
    3、在全民范围内进行预防疾病传播和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特别是应当提前对中学生、大学生进行普及教育,这样才能真正达到预防传染疾病传播的效果。同时,要建立孕前、孕中指导和保健机制,防止缺陷胎儿的形成和出生。
    4、卫生部门将夫妻生活卫生以及优生优育知识编成知识手册或音像制品,免费提供给登记机关摆放,供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自由取阅,增加当事人的自我保护和优生优育知识。
    二、关于从发行社会福利彩票中筹集的公益金用于免费婚检问题
    按有关规定,公益金是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革命伤残军人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帮助有特殊困难的人,支持社区服务、福利企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因此,不能从发行社会福利彩票中筹集公益金用于免费婚检服务。
    感谢贵委对婚姻登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OO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