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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协调落实《海南省省直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5-06-06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财政厅
200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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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琼财教[2005]729号(B)
   
   
    对政协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0124号提案的答复
   
    王宏夫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协调落实《海南省省直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建议”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02]20号)下发后,我厅即按照文中有关规定执行。一是按照省直3个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机构改革后的人员编制数及有关规定,核拨在职人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障费;二是按照省直3个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机构改革前的原编制内实有人数减去机构改革后的人员编制数或经省人劳厅批准的提前离岗、退休人员人数及有关规定,核拨分流人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障费。其中,省琼剧院机构改革前原编制内实有人数245人,机构改革后的人员编制数120人,省财政按125人及有关规定核给分流人员经费;省歌舞团机构改革前原编制内实有人数103人,机构改革后的人员编制数108人,省财政按省人劳厅批准的提前离岗、退休人员数20人核给分流人员经费;省民族歌舞团机构改革前原编制内实有人数61人,机构改革后的人员编制数67人,省财政按省人劳厅批准的提前离岗、退休人员数6人核给分流人员经费。
    在执行琼办发[2002]20号文过程中,我厅认为,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的工作虽然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对其工勤人员和年轻的演员(大多数年龄在40岁以内,甚至有21、22、23岁的人员),财政要核给相当于本人2001年度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之和70%的生活费,并按档案工资为其缴纳社会保障费,直至其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显然不合理。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避免互相攀比,我厅于2004年2月5日就执行琼办发[2002]20号文的有关情况向省政府办公厅作了说明,并建议对琼办发[2002]20号文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专题研究。今年6月15日,我厅和省文体厅主要领导就执行琼办发[2002]20号文的有关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向周文彰常委作了汇报并提出了建议。根据周文彰常委的指示精神,我厅将会同省文体厅、省人劳厅在考虑专业艺术表演工作特殊性的基础上,尽快研究提出待分流人员的财政供养政策建议。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单位:省财政厅,联系人:吴晓波,电话:68531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