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 关于加大扶持利用海南邮政普遍服务网络服务“三农”的力度并给予其政策和补贴等的若干建议 | ||
提 案 者: |
主办单位 | 会办 | 交办日期 |
2005-05-24 |
承办单位答复 | 答复日期 | 答复内容 |
财政厅 | 2005年7月11日 | 详细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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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财税[2005]805号 对政协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0052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刘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扶持利用海南邮政普遍服务网络服务“三农”的力度并给予其政策和补贴等的若干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无偿划拨邮政用地、免收出让金”问题 凡是列入国土资源部《划拨土地目录》中的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都可以申请无偿划拨。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权限是:县级(含县级市)人民政府府1公顷以下,地级市人民政府府2公顷以下。超过限额的,报省政府批准。 二、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减免问题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 三、关于“减免邮政企业的营业税”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关于“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法治税,依法理财,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解释税收政策,也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的规定,省以下地方政府没有自行减免营业税的权力。 四、关于“邮运车辆过路费、过海费给予减免”问题 我省开征燃油附加费之后,过路费已不再征收。过海费是铁路、航运企业的市场经营行为,地方政府有价格监管的职责,但是没有减免的权力。 五、关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尽量减少对邮政局的摊派问题 我省严格禁止各级政府部门对企业乱摊派,如果遇到乱摊派,邮政企业应坚决抵制并向所在地政府举报。 六、关于“各地方政府对邮政部门新建邮政综合楼应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给予减收、免收照顾”和其他一些需要地方政府帮助解决和协调的问题 应由市(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个案处理,不宜由省政府做出统一规定。 七、关于“各级政府根据财力,每年给予邮政适当财政补贴”问题 邮政企业是中央企业,其经营性亏损应向中央财政提出申请。 八、关于“政府在法律和政策方面建立对邮政普遍服务的补偿机制”问题 建议提请国家信息产业部统筹考虑。 邮政企业主动服务“三农”并开展一些公益活动,是一件“双赢”的事情,近年来邮政企业在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尽到了一个大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为海南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地方政府将继续为邮政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希望邮政企业为建设和谐海南做出更大的贡献。 感谢您对“三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真诚地希望您在今后的工作中多提宝贵建议。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财政厅 唐晓云 联系电话:68531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