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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政府诚信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建设
提 案 者: 民革海南省委会
承办单位及答复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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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琼发改提案字〔2021〕33号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对政协海南省第七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0554号提案的答复(B)

 

民革海南省委员会:

贵委在政协第七届海南省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提出的题目为“政府诚信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建设”提案(第0554号),我委为协办单位。结合我委负责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职能,经研究,现将意见反馈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诚信建设,早在2016年,国务院即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全面部署推进政务诚信工作。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各规章制度都进一步细化了各行业、各领域政务诚信的具体任务和推进措施,如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不得录用公务员;国家部委多次开展了政府机构失信专项治理、政府及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专项治理等行动,取得了较好效果。

省委省政府将我省信用工作作为自贸港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之一,明确提出要建设“诚信海南”,将诚信打造成海南的金字招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多次专题研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7月14日冯省长召开信用专题会议,明确打造“诚信海南”的第一要务就是打造诚信政府。今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都对政务诚信进行了规定。同时政务诚信已纳入《海南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相关顶层设计统筹推进,并纳入我省信用专项考核、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省对市县高质量发展考核等多个重要考核内容。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对政府公职人员不诚信行为管理条例”的建议,目前《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对政务诚信进行了详细规定。一是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与市场主体签订合同协议,坚持依法依规、务实审慎原则并考虑财政支付能力,不得违法承诺优惠条件。二是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签订的合同以及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决,不得擅自变更政策承诺或者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账款,不得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市场主体账款。三是明确调整政策措施应当结合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为市场主体预留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四是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承诺的赔偿和补偿责任。五是强化问责机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府建立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并对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以上意见,供答复委员时参考。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19日

 

联系人:陈贤华;联系方式:65380690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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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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