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海关对政协海南省第七届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0445号提案的答复(复文分类:A)
民建海南省委会:
贵委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海南飞机租赁业务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商务部等18部门关于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其他自贸试验区施行政策的通知》(商自贸函〔2019〕619号)和《海关总署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公告〔2019〕158号),对注册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2021年5月4日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海口空港综合保税区,下一步我关将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海口空港综合保税区的批复》(国函〔2021〕50号)有关要求,支持海口空港综合保税区建设发展。
感谢贵委对我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海口海关(印章)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