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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撤销海口市国土资源局收回海南大学6块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的紧急提案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5-04-20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海口市
200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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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府办复字[2005]号4号A
   
    对政协海南省四届三次会议
    第0040号提案的答复
   
    林栖凤等15位委员:
    《关于撤销海口市国土资源局收回海南大学6块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的紧急提案》收悉,谢谢你们对我市土地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海南大学203.4亩土地的处置情况
    海南大学用地座落在海甸五西路南侧,面积共203.4亩,分6宗发证。该地系1998年11月由国土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协议出让给海南大学,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地价款按市政府的批文免收,海南大学拟建项目为海大信息产业园。因该地存在闲置事由,市国土部门经履行调查、告知申辩、审查等程序,经市政府批准后,于2004年10月9日下达了市国土处字(2002)154、155、156、157、158、159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海南大学6宗共203.4亩土地。
    海南大学不服遂向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国土厅)申请行政复议。省国土厅经复议审查后于2005年2月1日作出琼土环资复决定(2005)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7号《复议决定书》),认定海南大学203.4亩为海南大学校区用地的组成部分,不能认定为闲置土地而予以无偿收回,故而决定撤销市国土处字[2004]154、155、156、157、158、159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二、办理意见
    鉴于省国土厅已经以7号《复议决定书》撤销市国土处字[2004]154、155、156、157、158、159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海南大学203.4亩的土地使用权仍归海南大学享有,特此报告。
    此复
   
   
    二○○五年五月二日
   
   
   
    联系人:陈军
    联系电话:66704611
    抄送:省政协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市国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