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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加强对我省募捐款项规范管理的提案》赵晓航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5-04-20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民政厅
200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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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省第四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0346号提案的答复
   
    赵晓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我省募捐款项规范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们赞同您的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第二十二条规定: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政部制定了《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同时规范了救灾捐赠活动,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保护捐赠人、救灾捐赠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我省各级民政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救灾捐赠款进行指定账户专项管理;对救灾捐赠物资建立分类登记表册;各级审计部门对救灾捐赠款及捐赠物资的使用发放情况都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监督审计;同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对救灾捐赠款及捐赠物资使用情况进行报道,加强新闻舆论监督。
    感谢您对民政救灾捐赠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OO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