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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要求安排省佛教协会,省伊斯兰教协会事业编制的建议省政协民宗委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4-05-13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人社厅
200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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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协民宗委:
    贵委关于要求安排省佛教协会、省伊斯兰教协会事业编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省属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立以及人员编制的确定或者调整,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编委审批。有关省佛教协会、省伊斯兰教协会的机构编制问题宜由省民宗厅按规定程序专文报省编委审批。
    二、根据中央有关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政策要求,原则上不再增加新的财政预算管理事业机构和编制,一般不给社会团体核定编制。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编办事业编制处 张云
    联系电话:65376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