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卫提案字〔2021〕14号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政协海南省第七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0199号提案的答复
(复文分类:B)
韩克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医院护工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建议”的提案(第019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做好医院护理员、护工管理工作,2015年省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病患护理员管理的通知》(琼卫办医发〔2015〕41号),要求全省各医疗机构高度重视护理员统一、规范服务管理工作,强化组织领导。2020年省卫生健康委联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海南省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琼卫医函〔2020〕349号)(以下简称“349号文件”),规范了护理员和护工统一称为“医疗护理员”,重点规范医院对医疗护理员的聘用渠道,明确医疗护理员的工作职责和职业守则及管理制度,要求制订服务规范及监督考核,规范医疗护理员培训管理和派遣制度等,为加强医院医疗护理员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管理提供依据。
一、关于建立医院护工准入机制
现阶段,我省大部分医院医疗护理员的聘用形式主要是与可提供医疗护理员的劳务派遣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管理职责。由医院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患者及家属需求,派遣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并进行管理。上岗前,第三方机构为医疗护理员统一建立基础人事档案,实行人、档,固态与动态相结合的管理办法,一定程度上杜绝了“黑护工”的问题。同时,开展岗前培训,采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进行。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医院内为患者提供医疗护理服务。对于在岗的医疗护理员也利用零散时间边工作边培训,不断提升其陪护专业能力,为提升医院医疗护理服务工作质量夯实基础。
二、关于对医院护工进行资格认证的建议
根据349号文件要求,各市县、各医疗机构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启动开展我省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使用管理工作,依托辖区内具备培训资质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行业学会、医疗机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积极开展培训。具备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实施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海南省护理学会,由海南省护理学会审核认定并统一颁发“医疗护理员规范化培训证书”(证书在本省范围内通用)。同时,各试点医疗机构医疗护理员要持证上岗。
截至2020年12月底,海南省护理学会完成了40名医疗护理员的培训考核并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省干部疗养院、省人民医院、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省中医院5家医院作为省级试点医院,均有使用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其中省干部疗养院使用的医疗护理员都取得“医疗护理员规范化培训证书”,完成持证上岗要求。
三、关于明确医院护工收费标准的建议
国家针对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并未出台,医疗护理员(护工)的级别无认定依据。因此,无法根据医疗护理员(护工)的级别进行收费。
目前,我省除公立医疗机构收取的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外,在医疗机构为病患者提供一般性的生活护理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第三方机构与患者共同商定,依法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从而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省市场监管局依职依法对医疗护理员服务交易过程中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管。医疗机构主动承担起对医疗护理员服务进行管理的职责,公示医疗护理员服务的收费标准,促进医疗护理员服务公平竞争,合理收费,保障医疗护理员的收入和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
四、关于对医院护工进行考核监督的建议
当前,各医疗机构医疗护理员考核监督工作主要由使用医疗护理员的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机构协同负责,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机构联合制定医疗护理员工作考核办法,定期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有护理专业能力、服务能力、日常管理三个方面。医疗机构护理部常规对其进行日常监督和指导。第三方机构通过对已接受服务患者进行回访、调研,了解服务细节,搜集真实反馈,进行多方面考核监督,以保证其护理工作服务质量。对服务不到位、责任心不强的医疗护理员,由医疗机构退回第三方机构,并要求对该人员进行再培训,待考核合格后方准予上岗。下一步,我委将依据您的建议,结合试点市县、试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开展具体反馈的情况,依托海南省护理质控中心、海南省护理学会对医疗机构内医疗护理员聘用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考核和监督。
五、关于加强医院护工管理的建议
我省医疗机构医疗护理员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使用医疗护理员的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第三方机构按要求入驻医疗机构提供生活照护、辅助活动等服务,由医疗机构护理部和第三方机构共同管理。第三方机构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服务标准及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和职业守则。医疗机构机构护理部直接对第三方机构医疗护理员的服务质量进行管理,医疗机构内科室护士长或其他护理人员负责监督其服务态度、指导服务质量。在医疗机构内,医疗护理员应当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对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护、辅助活动等服务,严禁从事医疗护理专业技术性工作,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另一种是患者或其家属自聘。患者自聘医疗护理员身份上等同于患者家属。由医疗机构将其纳入陪护管理制度进行规范管理,并严格控制患者自聘医疗护理员的数量,保障管理秩序。下一步,我委将协同有关部门,参照上海市等的经验做法,积极探索适合我省各医疗机构医疗护理员的管理模式,以满足患者多元化的服务需求。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医疗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您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上及时反馈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附件: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 张瑞莲
联系电话:65309352
附件
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海南省政协七届四次会议第0199号提案 | |
提 案 题 目 | 关于加强医院护工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建议 |
承 办 单 位 |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 |
承办单位 地址、电话和 传真 | 海口市海府大道38号省卫生健康委,电话:65309352,传真:65388362 |
承办人员办案 态 度 √ | 很好 比较好 一般 较差 ( ) ( ) ( ) ( ) |
承办情况√ | 解决 列入计划解决 解释清楚 未解释清楚 ( ) ( ) ( ) ( ) |
征求意见 方式√ | 面谈 电话 座谈 其它 ( ) ( ) ( ) ( ) |
承办单位与 提案人意见 | 完全一致 基本一致 基本不一致 完全不一致 ( ) ( ) ( ) ( ) |
具
体
意
见 | |
委 员 签 名 | 年 月 日 |
注:(1)每份办理复文附此表2份, 承办单位须将此表与办理复文同时寄送提案人;
(2)前四项由承办单位填写,后六项由提案人填写;
(3)提案人收到办理复文后,将此表填好后寄送或传真至承办单位(地址见上表)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
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570203
电话:31999333 传真:31999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