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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给予海南房地产行业各方面政策配套、扶持的提案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5-04-19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住建厅
200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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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
    关于对省政协四届三次会议第4282号提案的复函
   
   
    邢增仪委员:
    您《关于给予海南房地产业方面政策配套、扶持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房地产业的关心及提出许多宝贵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鼓励发展房地产政策问题
    按照将海南建成第二居住地的目标要求,为促进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我厅草拟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城乡居民及省外人士购建住房若干政策的通知》,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海南省建人民政府府关于鼓励城乡居民以及省外人士购建住房若干政策的通知(代拟稿)》(见附件)于2004年10月11日呈报省政府,《通知》对提案所提的省外人士在琼购房后的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问题及医疗卫生、教育、商业服务等城市配套设施的建设作了较具体的规定。
    二、关于重视房地产行业问题
    2004年,省政府印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琼府[2004]16号),省建设厅也根据通知精神着手研究制定全省房地产业和住房建设发展规划。今年,省建设厅又向省政府呈报《海南房地产市场形势和发展意见》(琼建住房[2005]56号),提出了明确我省房地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强化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健全政府部门协调机制,设立由建设(房地产)、规划、土地、税务、金融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部门职能交叉及影响房地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完善现代化监管手段,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与预警预报系统及房地产企业行政管理系统。
    联系人:赵文川
    电 话:65361225
    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城乡居民以及省外人士购建住房政策的通知(代拟稿)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城乡居民以及省外人士购建住房政策的通知
    (代拟稿)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的要求,为加快海南生态省、旅游度假休闲胜地、健康岛以及城镇化建设步伐,进一步改善城镇居住环境,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制定鼓励城乡居民以及省外人士购建住房的若干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省职工及其配偶均未购买政策性住房、未领取住房补贴或政府建房补助费的,在购买普通商品房时,其所在单位可参照省房改办《关于职工购买积压商品房享受房改政策的规定》(琼房改字[2004]2号文)的规定,给予职工补贴或资助。符合申领住房补贴条件的职工购买普通商品房,单位应优先发放住房补贴,有条件的单位应予以一次性足额发放。购买普通商品房的职工,可按规定申请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住宅公积金存储余额,并可申请住宅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二、按城市规划建设农民住宅、老年人住宅、生态型普通住宅、低层独立式普通住宅,或开发低层独立式住宅用地,并实行政府限价销售的项目,其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半征收。按规定应收取服务费用的,按最低限收取。
    三、按城市规划开发建设的公寓住宅整体用于租赁,并实行政府限价租赁的项目,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四、城乡居民、省外人士在城市规划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区内购地,并按住宅区规划设计标准建房的,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
    五、本省农民进城购买商品房、存量房或购地建房用于居住及经营的,其就业、子女教育、劳动保障等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六、本省农民进城购房或购地建房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后,仍从事农业生产的,在三年内可继续享受国家减免农民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税费的优惠政策;在城乡合法经营流动性小商小贩的,其三年内仍可按照农村个体工商户待遇,免于工商、税务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
    七、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继续享受购房入户优惠政策。
    八、省外离退休人员在我省购房居住期间就医费用,可凭事先向原地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办理的异地医疗登记手续及规定的医疗单位收费收据等有关资料办理报销手续。具体办法由省社会保障部门商相关省、市制定。
    九、在我省购房居住的省外人士及其常住子女入学、交通、就医、用水、用电等享受与省内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十、市、县人民政府府应抓紧搞好医疗卫生、教育、商业服务等城市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在远离城市服务系统的农民住宅、老年人住宅、生态型普通住宅、低层独立式普通住宅,以及租赁公寓等小区及其周围开办经营医疗、商业、幼儿教育的服务单位,其登记、经营涉及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十一、省外人士在我省购买商品住房、连续空置三个月以上的,其物业管理收费继续实行减半收费。
    十二、新建商品住房买卖交易价格按买卖合同价,不另行评估。
    十三、开设省外人士购房办证绿色通道,房产、国土、税务等相关部门应联合办公,对符合条件的,应于次日前予以办理。
    十四、推行商品房“一手交房、一手交证”的交付方式。对申请实行“一手交房、一手交证”,并经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认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屋和土地权属登记机关应提前介入发证资料审核工作,确保交房同时交付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十五、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应依照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