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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加强我省卫生监管机构建设的意见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5-05-24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卫计委
200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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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卫疾控函〔2005〕34号
    A
    对政协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0262号提案的答复
   
    高国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省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非常感谢您对我省卫生监督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一、关于加大食品卫生法宣传教育问题
    食品卫生涉及到千家万户,关系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对于食品卫生法的宣传,近年来我厅根据不同的群体采取不同的方法。第一类群体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主要通过举办业主学习班和发放宣传资料的形式,宣传《食品卫生法》中有关食品生产加工的规定和要求,在法律的制约下使企业懂得生产加工食品所必须具备的卫生条件和从业人员的要求,使企业学法、懂法、守法,依法进行生产加工,规范其经营行为;第二类群体是食品经营者(包括食品批发、零售、食品摊贩,餐饮业、学校食堂、大小排档、餐馆等),主要也是通过培训和发放宣传资料的形式,宣传《食品卫生法》中规定的,什么样的食品可以经营,什么样的食品不能经营,不同类别食品的经营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对从业人员的要求等,使经营者懂得经营不卫生安全的食品,既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又损害了消费者的健康,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第三类群体是广大消费者,主要通过大众媒体及上街散发宣传资料和咨询的形式,普及一些基本的食品卫生常识和辨别假冒伪劣食品的知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与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但由于种种原因,我们深感在相关法规和知识的传播上还存在一些不足,尤其是经常化和覆盖率方面,改善这种状况需要大众媒体和多部门的密切合作来实现,我们将进一步努力。
   
    二、关于卫生部门的监督职能问题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能”的规定,对食品卫生实行监督执法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但在以往实际监督过程中,质监、工商等部门也对食品卫生进行监督执法,存在职能交叉重复的情况,这样既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又影响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形象。针对这种弊端,为理顺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国务院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5〕23号,以下简称《决定》,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责任。农业部门负责初期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同时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职责划归质监部门;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重大事故。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定》和中央编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5号)精神,我厅在征询省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今年初下发了《关于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卫疾控〔2005〕14号),进一步明确卫生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主要职责:一是承担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二是不再承担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包括批发、零售)产品的监管,卫生监管不再涉及具体产品;三是承担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餐饮业和食堂的卫生许可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监管;四是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与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卫生学评价和审查,卫生许可的监督频次按卫生部食品量化分级管理规定执行。
   
    三、关于卫生监督机构建设问题
    卫生监督机构是卫生行政执法的组织保证。根据国务院和卫生部有关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文件精神,2002年初我厅下发了《海南省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今年初又下发了《海南省加快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通知》,并先后八次向省政府、省编委呈递了关于组建海南省卫生监督所的请示。2003年省政府批准省卫生监督所挂牌省疾控中心。2004年11月,卫生部高强常务部副长与我省主要领导交换过关于海南省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我省应尽快成立独立的省级卫生监督所。但至今我省还没有成立独立的省级卫生监督所,可以说,在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方面,我省是滞后的。目前,全省18个市县中,地级市(海口、三亚)只有三亚成立卫生监督所,占50﹪(全国平均91﹪);16个县(市),已成立独立卫生监督所的有8个,占50﹪(全国平均71.6﹪)。由于省级卫生监督所没有单独成立,有些市县在等待观望,拖延了市县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进程。为此,我厅仍将作出积极的努力,争取早日成立独立的省级卫生监督所。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联系单位、联系人及电话:海南省卫生厅疾病控制处 陈俅 65388335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省政府办公厅督查议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