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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加强医院护工规范化管理的提案
提 案 者: 王胜
承办单位及答复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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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列出计划两三年可解决

琼卫提案字202047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对政协海南省第七届委员会第会议第0153号提案的答复(复文分类:B

 

王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医院护工规范化管理的提案(第0153号)收悉,我委经认真研阅,结合相关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我委领导高度重视护工规范化管理工作,要求今年出台制度规范,从三级医院开始进行试点改革探索,按照“先规范稳定,后完善提升”的工作思路,在政策上、措施上为医疗护理员(护工规范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一、关于出台医疗护理员(护工)管理办法的建议。

根据国家卫健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9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各医疗机构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我委已组织有关专家,结合我省实际,正在联合相关部门起草《海南省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争取下半年印发。实施方案中将规范了护工统一称为医疗护理员,明确医疗护理员的定义、培训对象及条件及培训规范管理。重点将规范了医疗机构对医疗护理员的聘用渠道,明确医疗护理员的工作职责和职业守则及管理制度,要求制订服务规范及监督考核,规范医疗护理员培训管理和派遣制度等,为医疗护理员的规范化管理提供依据。

二、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护工)技能培训,建立“准入制度”,探索建立护工人力资源库的建议。

今年将在全省三级医院开始进行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试点改革,将依托省护理学会、职业培训机构、医疗机构、职业院校等,按照国家《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要求,积极开展规范的医疗护理员培训,经考核合格由培训机构颁发培训合格证书。要求各医疗机构使用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试点医疗机构医疗护理员要持证上岗,并要求医疗机构医疗护理员管理工作纳入医院管理体系,指派专门机构及专对医疗护理员从业、教育培训、监督考核等方面进行管理。或以劳务派遣或服务外包方式提供医疗护理员服务,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备案管理,详细登记拟从业医疗护理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健康证明、现住址等个人信息,逐步建立医疗护理员人力资源管理。

下一步,我委将积极沟通协调人社部门,按照国家印发的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纳,加强培训,并制定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实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通过考核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争取医疗护理员相关职业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

三、关于规范服务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安全的建议

2015年开始,我委护理员作进行规范化管理印发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病患护理员管理的通知》(琼卫办医发〔2015〕41号),要求全省各医疗机构高度重视病患护理员统一、规范服务管理工作,强化组织领导指定护理部或其他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护理员管理,明确各病区护士长负责护理员的日常管理。医疗机构可以引入具备资质、信誉度高、富有经验的劳务派遣或服务外包方式提供住院患者陪护服务,通过签订合同、协议等,明确双方在病患护理员招聘、用工、培训、日常监管等方面的责任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安全目前,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商务厅也联合出台了《海南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重点任务清单》,将“推广使用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作为重点事项,确保提供家政服务机构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医疗护理员(护工)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加强提供医疗护理员(护工)服务的劳务派遣和家政服务机构劳动用工的监督指导,重点依法查处提供医疗护理员(护工)服务的劳务派遣和家政服务机构未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切实保障医疗护理员护工的合法权益。

、关于探索制定更为合理的定价体系和价格标准,兼顾护工收入和患者负担的建议

目前,我省除公立医疗机构收取的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外,在医疗机构为病患者提供一般性的生活护理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省市场监管局依职依法对医疗护理员(护工)服务交易过程中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管。医疗机构应主动承担起对医疗护理员(护工)服务进行管理的职责,公示医疗护理员(护工)服务的收费标准,促进医疗护理员(护工)服务公平竞争,合理收费,保障医疗护理员(护工)的收入和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下一步,我委将协同物价部门做好医疗护理员(护工)收费标准的调研论证工作,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和服务标准,提供收费指导标准,要求各医疗机构参照执行。同时将医疗护理员服务纳入医院综合服务满意度测评内容进行测评。

五、关于引导和支持成立医疗护理员(护工)行业协会,推动行业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的建议

2018年10月12日,为培育扶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省民政厅已筹建海南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培育扶持行业协会。已出台《海南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和《海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省级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大力引导和支持医疗护理员、医疗等服务行业协会的成立工作。发布了《海南省民政厅关于督促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手续的函》,督促省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单位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手续,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切实切断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利益链条,建立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自主运行,有序竞争、优化发展,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规范市场秩序、建立行业标准和调解矛盾纠纷方面的作用。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医疗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您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上及时反馈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附件: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0617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 林颖

联系电话:65306895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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