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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海南省人口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提 案 者: 陈冬霞
承办单位及答复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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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解决或基本解决

琼卫提案字

2020

49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政协海南省第七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0068号提案的答复(复文分类:A)

 

陈冬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海南省人口发展的对策与建议的提案(第006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6年以来,我省始终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积极构建鼓励按政策生育的制度体系和社会环境,全力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

一、完成女职工产假的调整并适当调整延长假期天数

我省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进行了修订。其中,重点对女职工产假天数按照只增不减的原则进行了调整,《省条例》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此外,《省条例》颁布实施后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原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发布《省条例》解读,进一步明确了产假的相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我省女职工凡是符合《省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产假最少为188天。同时,《省条例》还规定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其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和计算工龄。由此可见,我省女性就业、休假等合法权益也从地方立法的高度得到保障。

二、全力推进落实母婴设施建设工作

2017年以来,为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满足群众对母婴设施建设的需求,原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旅游委、中国民用航空海南安全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省妇联、海南铁路有限公司等9个部门(单位)以联合发文形式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全力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印发以来,各级政府及部门严格按照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坚持服务为导向,统一设施标准和坚持属地管理,强化部门协调的基本要求,全力抓好工作推进。据统计,我省驻海口市、三亚市应配置母婴设施的机场、火车站(包括高铁站)均按要求配置母婴设施,其他市县(区)公共场所应配置母婴设施均按要求完成配置。全省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应建148个,已配置母婴设施141个,配置率95.3%。其中,已建母婴设施136个,面积为1921.62m²,在建母婴设施5个,面积为64.13m²

三、全力构建育儿支撑体系建设

20205月,我省出台《​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完成时间节点、重点任务和具体的保障举措。计划从2020年起至2025年,用5年时间完成我省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多元化、多样化的需求,促进我省婴幼儿健康成长以及托幼一体化发展。目前,海口、三亚、儋州及琼海四个试点市正在筹备、选址托育机构示范点。全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按照制订的时间节点正在有条不紊推进中。主要内容有:

(一)制订两个阶段性目标。

1试点先行。2020年,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琼海市先行试点,每个先行试点市至少培育1家以上具有示范作用的托育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积极参与;2021年,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启动公立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2022-2024年,继续扩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数量。

2、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2025年实现普惠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包含普惠性质托位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市县全覆盖。全省公立型和普惠性婴幼儿入托覆盖率(公立型和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托婴幼儿占比)不低于30%,其中公立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托婴幼儿占比原则上不低于10%

(二)明确主要任务。

1、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加强生育服务和家庭健康育儿指导。加强对婴幼儿抚养人的科学育儿知识传播和宣传教育,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工作。全面落实休假政策。贯彻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产假、男方护理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提供方便。

2、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鼓励社会力量通过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改造和建设。鼓励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职工适龄子女达到一定规模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民企),积极利用现有资源,在自有场地、居住社区、工作单位等场所单独或联合开办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努力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照护问题,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通过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综合奖补等方式,充分发挥社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积极性,挖掘闲置资源,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设施建设,提供普惠性托位,满足群众需求。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鼓励各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时,按照相关规定,规划建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增加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鼓励民办幼儿园利用富余存量资源,开设托班。

3、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制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议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建立日常监督制度。

(三)保障措施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健康海南目标责任考核,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发挥引导作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县级以上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公安、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宋庆龄基金会等群团组织为成员,按照各自职责,细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及时协商解决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问题。加强政策支撑,在经费投入、人才培养政策上给予倾斜。

四、全力保障妇女儿童权益

(一)发动宣传。1、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全面提升妇女儿童获得感幸福感。推动男女平等课程进高校,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儿童优先原则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及《海南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海南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宣传力度。发挥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和妇联组织双重优势,推动保障妇女全面发展、儿童优先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两纲目标任务如期完成。2、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为育龄妇女提供法律保障。省妇联充分利用三八国际妇女节、国家宪法日等时间节点加大对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关爱妇女儿童的浓厚氛围,重点宣传《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里第十一条关于用人单位的劳动安排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妇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规定,妇女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等内容。

(二)保护育龄妇女就业权益。针对妇女生育后所面临的就业难题,2019221日,全国妇联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要求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如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畅通窗口来访接待、12338热线等渠道,及时受理就业性别歧视相关举报投诉;积极为遭受就业性别歧视的妇女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帮助;加大反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等。海南省妇联积极推进该《通知》的落实,进一步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维护女性平等就业权利和劳动权益,推动男女两性平等和谐发展。

五、关于完善相关制度的问题

(一)关于调整生育政策问题。推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近几年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多次明确,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由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各省市(区)具体执行。您关于实施自主生育政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建议,涉及到计划生育工作中进一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问题,我们将作为一项生育政策研究课题予以探讨,并适时向省委、政府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反映。

(二)关于完善育儿假问题。20189月,我省继2016年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后,再次完成了对《省条例》的修订工作,近期内计划生育政策立法暂无计划安排,下一步可能要等待国家层面的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后才有可能启动修改程序。目前,全国妇联正在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工作,省妇联将密切关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进程,适时推动我省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我委也将密切关注我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的修订工作推进,届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附件: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619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处  黄燕香

联系电话:65232935

 

附件

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海南省政协第七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068号提案

对政协海南省第七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0068号提案的答复(复文分类:A))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承办单位地址、电话和传真

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59号省政府办公楼四楼404房,

联系电话:65232935(办),传真:65388312

承办人员办案

    √

很好        比较好         一般          较差

                                 

承办情况

解决      列入计划解决    解释清楚    未解释清楚

                                 

征求意见

方式

面谈          电话          座谈         其它

                                  

承办单位与

提案人意见

完全一致     基本一致    基本不一致   完全不一致

                                 

委员签名

                                           

 

注:(1)每份办理复文附此表2, 承办单位须将此表与办理复文同时寄送提案人;

2)前四项由承办单位填写,后六项由提案人填写。

3)提案人收到办理复文后,将此表填好后寄送或传真至承办单位(地址见上表)

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570203

电话:31999333 传真:31999240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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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解决或基本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