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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尽快建立我省统一的司法鉴定工作管理体制的提案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5-04-05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司法厅
200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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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琼司函[2005]13号
   
    对政协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第三次
    会议第0117号提案的答复(A)
   
    黄飞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建立我省统一的司法鉴定工作管理体制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多人多次提出议案,建议国家制定司法鉴定法,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由于我国司法体制正处在改革过程中,目前情况下制定司法鉴定法尚不成熟。为了尽快规范司法鉴定管理活动,保障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客观、准确、合法,维护司法公正,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该决定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确立了司法鉴定统一管理的基本格局。第七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您的提案建议,与全国人大常委的《决定》相吻合。
    按照《决定》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下一步要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紧行政法规的起草工作,通过行政法规立法将司法鉴定行业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等主要管理手段、方式加以明确、细化。待行政法规出台后,我省再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联系单位、联系人:海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张天放
    联系电话:65919095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