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琼土环资函〔2004〕241号 A
对海南省政协四届二次会议委员提案
第0100号的答复
王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免除美兰机场驻场单位用地确权划分税费的”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施行的《土地登记规则》([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涉及房产变更的,在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十五日内,持转让合同或者协议、土地税费缴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申请变更登。……” 第三十八条“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持合同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美兰机场作为改制企业所进行的美兰机场驻场单位用地使用权划分办理变更登记,可以持上级部门有关改制文件直接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据了解,海口市国土资源局目前正在受理美兰机场驻场单位用地确权划分的变更登记手续。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土地利用处 陈少华
联系电话:0898-65342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