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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在我省出台有关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几项具体措施的建议》 蒋会成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4-05-12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工商局
200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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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琼工商函字[2004]第93号
   
    对政协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委员提案第0008号的答复
   
    蒋会成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我省出台有关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几项具体措施的建议》(第0008号)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检查许可证制度”、“工业园区封闭式管理制度”、“重点企业挂牌保护制度”都是保护非公经济的有效措施。我局于去年6月和今年3月,先后制定实施了《关于改进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的若干措施》(附件1)和《改革创新,服务企业,规范市场30项措施》(附件2),这些措施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鼓励创办各类经济主体,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为投资者和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为切实保护和扶持非公经济,我省出台了《海南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并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制定了“鼓励与扶持”、“服务与保障”等相关条款。我们相信,随着《条例》的实施,我省将逐步形成一个私营企业、个体经济与其他经济成份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良好环境。
    关于建立“非公有制企业举报投诉中心”的建议,目前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已设立了维权服务中心。按《条《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愿参加自律性组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律性组织依法制订章程和开展活动,做好对会员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服务工作,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有关机关调解处理涉及会员的投诉及纠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律性组织可以受会员委托,代办有关行政许可等事项和投诉。
    关于“职能部门可以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特点面向社会的服务承诺,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的建议很好,我局制定的《关于改进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的若干措施》和《改革创新,服务企业,规范市场30项措施》都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欢迎政协委员、社会各界对我局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工商局 陈威
    联系电话:66767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