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动  > 征集调查
征集时间:2023-07-25 00:01 至 2023-08-14 23:59 【字体:   打印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公布《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中央商务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中央商务区条例(草案)》已经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为充分发扬民主,调动公民有序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将该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海南人大网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欢迎社会各界对该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寄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截止时间:2023年8月14日。邮编:570203,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联系电话:65371157,电子邮箱:shfgc1605@163.com。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3年7月25日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中央商务区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起草的必要性


  三亚中央商务区(以下简称商务区)是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产业园区之一,是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战略定位的先行区和试验区。为促进商务区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需要以立法形式赋予商务区更大改革自主权、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相适应的重点园区体制机制,保障法定机构依法履行职责、高效稳定运作。《草案》的出台将为商务区的建设发展提供基础性法治保障,有利于推动商务区总部经济集聚,带动三亚中心城区城市空间与产业功能优化,为全省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创新等提供探索经验。


  二、起草的过程


  《草案》的编制历经成立机构、收集资料、讨论调研、初稿起草、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六个阶段,于7月3日经八届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现在的《草案》。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理顺体制机制。为高效推进商务区开发建设,草案厘清各方权责,明确管理体制,推动形成工作合力。一是明确管理权限,规定省和三亚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园区管理机构的权责划分、规划编制的权限和原则等。二是明确选人用人机制,规定商务区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实行企业化、市场化的用人机制和薪酬体系。三是明确“管理机构+运营公司”模式,规定商务区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设立企业并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明确发展定位。为推动商务区总部经济集聚发展,打造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草案》规定:完善商务区产业体系,支持园区在国际合作、城市更新、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先行先试,加强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促进等方面制度创新。草案还支持商务区发挥自贸港政策优势,建设金融扩大开放试验区、现代商贸产业发展引领区、邮轮旅游试验区等产业示范区。


  (三)强化要素保障。立足商务区发展需要,推动实现资源效用最大化,《草案》规定:一是加大用地用海保障。比如,支持探索立体分层用海等多用途用海方式。二是加大数据共享开放。比如,健全政务信息和公共数据的开放共享机制。三是加大人才支持。比如支持探索国际人才管理制度改革。


  (四)优化服务管理。为推动商务区全面提升服务效能,吸引集聚更多市场主体,草案从极简审批、项目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规定了园区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和路径。


  《条例》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中央商务区条例

(草案)


  第一条 为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中央商务区(以下简称中央商务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央商务区应当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有关要求,对标国际最高水平开放形态,创新体制机制,在国际合作、开发建设、产业发展、投资促进、产城融合、制度创新等方面先行先试,构建以总部经济、金融服务、现代商贸、邮轮游艇为主导,以专业服务、文化休闲为支撑的产业发展体系,打造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试验区。


  第三条 省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央商务区工作的领导,支持中央商务区的建设与发展,协调解决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决定重大事项和重大项目。


  省和三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中央商务区建设发展的相关工作。


  三亚市人民政府在中央商务区依法设立管理机构。管理机构是在中央商务区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具体负责中央商务区的综合协调、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产业发展、制度创新、投资促进、营商环境建设等工作,依照授权或者委托行使相应事权。


  中央商务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行使中央商务区的社会管理职能。


  第四条 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按有关规定在经核定的薪酬总额范围内,实行企业化、市场化的用人机制和薪酬体系,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薪酬标准等,依照有关规定任命的人员除外。


  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可以从境外选聘。


  第五条 省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有关管理权限下放或者委托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行使。不宜下放或者委托行使的管理权限,省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在中央商务区设立驻区机构。


  省和三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驻区机构、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在中央商务区的管理权限,依法编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设立企业,委托企业负责中央商务区的土地开发、基础设施、招商引资、产业投资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及运营,参与中央商务区管理服务的组织与实施。


  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授权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七条 三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依法依规支持中央商务区高质量发展。


  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根据三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组织编制产业发展规划、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等,经批准后实施。鼓励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创新规划编制方式和管理体制。


  第八条 三亚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中央商务区与周边地区规划相衔接,推动区域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建设一体化联动发展。


  凡跨区域工程需要使用中央商务区土地、海域或者可能对中央商务区发展造成影响的,应当征求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的意见;未能协商一致的,由三亚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九条 三亚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负责园区范围内土地的监督、管理和开发,但土地征收事项除外。


  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土地租赁、临时使用等方式对园区范围内未供应的政府储备土地加以利用,但不得影响土地正常供应。


  第十条 省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中央商务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重点产业、重点项目。


  支持探索立体分层用海等多用途用海方式,保障园区邮轮游艇、文化休闲等产业项目的海域使用需求,促进海洋产业协同发展。


  在中央商务区可以采取收购、置换、入股、合作开发等方式整合盘活土地资源,综合运用规划、地价、容积率、贡献率、奖励等手段,创新土地储备机制。


  在中央商务区可以采取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允许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利用农村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产业项目及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在中央商务区可以探索城市短期利用建筑、地下空间竖向开发、分层赋权等土地管理改革创新,提高土地精细化、集约化管理水平。


  在中央商务区可以推行新型产业用地和物流用地等混合用地,试行带项目运营方案和指标考核方案出让土地或者海域。


  第十一条 支持在中央商务区统筹推进城市更新,在城市更新机制、模式、管理等方面率先进行创新探索。中央商务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加快推进中央商务区范围内土地整备、城市更新等工作,保障园区开发建设。开展城市更新的用地,可依法采取租赁、招标、拍卖、挂牌、协议、作价出资等有偿使用方式或者划拨方式配置。


  第十二条 在中央商务区有偿供应的土地上配建的属于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的资产,或者由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统筹建设的产业用房、办公、商业、住宅等物业,可用于中央商务区的产业扶持、公共服务和人才住房等。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统筹上述资产的规划、配置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应当创新开发建设的体制机制,探索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新模式。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探索创新建设项目工程咨询、造价、保险、审批、监管、评价等机制,支持境外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专业机构和人员依照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有关规定参与园区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 中央商务区可以采取联合共建、委托管理等形式,建设跨区域合作产业园区。鼓励中央商务区探索一区多园、飞地经济等方式,整合或者托管其他园区,协同互补、联合发展,建设开放创新共同体。


  第十五条 支持中央商务区打造高质量总部经济集聚区。鼓励中央商务区集聚国际组织、跨国公司、上市公司、国企和民营企业总部及财资中心、供应链管理和结算中心、研发中心等功能型总部落户。


  鼓励在中央商务区成立资金管理、贸易物流、数据流动、人才引进等服务总部企业的专业机构。


  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项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支持中央商务区试行金融改革创新政策,建设金融扩大开放试验区,提升金融业对外开放水平。


  中央商务区配合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合规推动数字金融体系建设,以数据融合应用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丰富数字人民币的应用试点场景和产业生态,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数字人民币。


  支持国际绿色金融认证机构在中央商务区落户,支持在中央商务区的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


  第十七条 中央商务区依托海南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和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等交易场所,开展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国际商品交易等业务。


  第十八条 中央商务区应当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强化金融业务和产品创新监管,保障中央商务区金融安全与稳定。


  第十九条 支持中央商务区打造现代商贸产业发展引领区,对接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拓展贸易功能,创新发展新型国际贸易,集聚高能级贸易平台和主体,促进金融与贸易深度融合,强化国际贸易产业支撑。


  支持在中央商务区发展离岸贸易与跨境服务贸易,推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与结算便利化,健全贸易融资、保险等贸易服务体系,建设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中心。


  第二十条 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探索放宽数字经济新业态准入,促进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国际互认,构建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国际化数据信息专用通道和基于区块链等先进技术的应用支撑平台,推动数字贸易交付、结算便利化。


  第二十一条 支持中央商务区建设邮轮旅游试验区,推动在中央商务区建设智慧邮轮母港,吸引国际邮轮注册,拓展国际航线,发展港口服务、船舶检修、供应、海员服务等母港配套服务,建设邮轮旅游岸上国际配送中心。


  支持园区企业发展邮轮融资租赁、检验检测业务。加快推进邮轮码头建设,完善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对开通国际邮轮航线、邮轮海南海上游航线给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支持中央商务区建设海南游艇产业改革发展创新试验区,建立健全游艇产业标准体系,定期开展游艇产业市场信用评价,推动消费、交易、研发、设计等游艇产业发展。


  探索境外人员通过游艇旅游出入境通关模式,推动游艇旅游人员通关便利。


  第二十三条 支持在中央商务区发展会展经济,举办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会展和论坛、赛事等活动,培育和引进知名会展龙头企业、境内外专业组展机构、国际品牌展会及其上下游配套企业,做大会展经济规模。


  第二十四条 支持中央商务区依托中国海南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优秀艺术品和符合文物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的可交易文物提供开放、专业、便捷、高效的国际化交易平台,鼓励国内外知名拍卖机构在中央商务区开展业务。支持在中央商务区设立文物商店。


  支持设立市场化的文物修复、保护和鉴定研究机构,建立文物交易配套服务体系,并在通关便利、保税货物监管、仓储物流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第二十五条 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合理运用新型信息技术加快数字化转型,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和数字化治理能力。依托省数据共享服务门户和省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健全政务信息和公共数据的开放共享机制,推动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数据要素政企流通融合。


  第二十六条 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应当统一政务服务标准,实施和深化极简审批改革,在具有强制性标准的领域探索建立“标准制+承诺制”的投资制度,优化审批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招商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实行项目全程跟踪服务责任制,对重大招商项目提供全程代办协办等优质便捷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开工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支持中央商务区创建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和分类标准自主开展高层次人才认定。可以对急需紧缺人才、国际人才结合实际适当放宽文凭、年龄、职称等条件限制。


  支持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设立市场化运作的专项资金,用于加强人才的培养与引进。


  第二十九条 支持中央商务区根据园区企业对知识产权服务的需求,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推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服务创新发展。


  鼓励园区企业和其他组织及科研人员进行自主创新,提升专利产出质量和效率。


  探索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完善知识产权交易体系与交易机制,支持园区企业利用股权、知识产权开展质押融资。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