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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时间:2022-05-26 00:01 至 2022-06-05 23:59 【字体:   打印

关于《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贯彻落实<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创新创业人才确认实施细则(暂行)》(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互联网产业、低碳制造业、油气开发及加工产业链延伸、医药产业等重点产业创新创业人才落户确认工作,我们对《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贯彻落实<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创新创业人才确认实施细则(暂行)》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


  2022年5月26日至6月5日


  意见建议反馈途径


  1.信函: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国兴办公区7楼732室,邮编:570204


  2.电子邮箱:50878918@qq.com


  3.电话:0898-65305102


  附件: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贯彻落实《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创新创业人才确认实施细则(暂行)(修订)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贯彻落实《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

办法》创新创业人才确认实施细则(暂行)(修订)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琼府〔2017〕6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规范我省互联网产业、低碳制造业、油气开发及加工产业链延伸、医药产业等四大重点产业创新创业人才落户审核确认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人才范围,是符合《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六)项的创新创业人才,此类人才可选择在我省任一城镇申请落户。即:


  1.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用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的创新人才;


  2.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本省互联网产业、低碳制造业、油气开发及加工产业链延伸、医药产业等四大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的创业人才。


  第三条  领办企业,是指具备创业能力的人才,联合其他股东共同出资创办企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创办企业,是指具备创业能力的人才,个人独资创办企业。


  第四条  我省互联网产业、低碳制造业、油气开发及加工产业链延伸和医药产业的分类标准以国家统计部门确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人才,按照属地原则,向其所在企业归属的市县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创业人才所在企业产品描述和相关合同复印件等佐证材料,企业缴交累计金额5万元以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企业连续6个月银行账户流水账单;


  4.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创业人才提供的验资报告需明确体现企业实缴资本金不低于150万元,创新人才提供的验资报告需明确体现申请人以技术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


  5.本人在海南省连续6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清单,企业2名员工在海南省连续3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清单;


  6.创新人才的重大科研成果相关佐证材料,技术入股资金情况及佐证材料;


  7.个人关于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六条  创新创业人才认定的审核内容主要为:


  1.申请人的年龄在55周岁以下;


  2.创业人才申请人必须是领办或创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3.创业人才申请人实际出资不少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必须是本人汇款至本公司的投资款),创新人才申请人以技术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


  4.企业设立6个月以上并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列入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5.企业增值税发票累计金额5万元以上;


  6.申请人在海南省有连续6个月及以上社保缴费记录,企业2名以上员工在海南省有连续3个月及以上社保缴费记录;


  7.企业开发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有一定技术含量,形成一定用户规模或营业收入。必要时需申请人本人或委派本企业熟悉产品、业务的员工现场演示产品开发情况、现场核实企业经营情况。


  第七条  市县工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材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确认。初审一般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延长初审时间应告知申报人,初审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初审合格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确认意见书。审核确认一般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时间应告知市县工信部门,审核确认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审核确认后将确认意见书反馈市县工信部门。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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