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动  > 征集调查
征集时间:2021-09-30 00:01 至 2021-10-20 23:59 【字体:   打印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公布《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开放创新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充分发扬民主,调动公民有序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将《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开放创新若干规定(草案)》通过海南人大网(http://www.hainanpc.net)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欢迎社会各界对该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寄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截止时间:2021年10月20日。邮编:570203,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联系电话:65361721,电子邮箱:shfgc1605@163.com。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1年9月30日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开放创新若干规定(草案)》的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创新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中央12号文件、《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均对海南的科技创新提出了明确要求,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落实。二是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创新发展目标的必然要求。出台草案有助于推动“陆海空”三大科技创新高地建设、国家实验室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水平创新平台建设。三是解决当前制约我省科技创新发展的瓶颈问题的需要。全社会研发投入长期严重不足、科技创新平台缺乏、储备技术少、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不强、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薄弱等问题制约我省科技创新发展,需要通过立法解决以上问题,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开放创新发展。

  二、起草过程

  草案的编制历经成立机构、收集资料、初稿起草、讨论调研、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六个阶段,于2021年9月13日经第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及亮点

  (一)畅通科技创新堵点,构建科技创新新体制。

  一是为解决社会研发投入不足的问题。草案规定政府应当加大财政科技开放创新投入;同时引导金融资金、民间资本和慈善基金、捐赠投入科技。

  二是为解决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问题。草案规定可以赋予单位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共同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以及成果转化收益和奖励,按份共有的份额可以不低于70%,职务科技成果使用权限可以不低于十年。同时允许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未能形成预期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免于追责。

  三是为解决科技创新主体缺乏的问题。草案规定政府应当推动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工程,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领军企业。对实行报备员额制的新型研发机构,赋予其在财政资金使用、科技项目管理等方面充分的自主权。

  (二)推动创新要素流动,建立科技开放新机制。

  一是推进国际科技合作。制定实施更加开放包容的国际科技合作战略,务实推进气候变化等人类共同议题的国际科技合作。建立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管理机制,推进技术贸易自由化便利化。

  二是推动跨省协同创新。聚焦高新技术产业、热带高效农业等产业的发展需求,推动与粤港澳大湾区和科技创新发达省市合作,促进人员、技术等创新要素高效便捷流动。

  三是设立国际离岸创新创业试验区。在试验区内推动境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境外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境外知名研发机构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四是加强国际人才引进。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可经依照有关规定组建的学术评审委员会考核评价后被事业单位聘用。放宽境外人员参与政府科研任务限制,对外国人推行以薪酬水平为导向的人才认定标准。

  五是支持跨境数据安全有序流动。鼓励建设国际科技大数据平台,为国内外科研人员提供专门的国际科技信息和跨境数据流动服务。

  (三)打造三大科技创新高地,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草案规定打造南繁种业科技创新高地、深海技术科技创新高地和空间科技创新战略高地。草案还明确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建立包容审慎监管体系。

  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开放创新若干规定(草案)


  第一条 为实施科技强省战略,构建开放型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建设创新型省份,推动建设高水平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开放创新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科技开放创新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开放创新相关工作。

  第三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科研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人才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国际合作等科技开放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财政科技开放创新投入,并通过资助、奖励、补贴等多种方式引导金融资金和民间资本投入科技开放创新。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捐赠等方式投入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开发和转化应用,其捐赠支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公益捐赠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五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土地供应、海域使用等方面,支持种业、深海、航天、生物医药、热带高效农业等领域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国家重大科学装置、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条件平台建设。

  鼓励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于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保障重大科技项目建设。

  第六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工程,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领军企业等。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策支持、财政扶持等方式,鼓励国内外各类创新主体采取多种方式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实施章程管理。在科技计划项目承担、科研设备进口采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方面对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支持。

  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实行报备员额制的新型研发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赋予其在财政资金使用、科技项目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实验室资产使用等方面充分的自主权,适用灵活的用人机制、薪酬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三亚市、陵水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种业科技创新资源布局,推动南繁科技城高标准建设南繁国家育种基地、崖州湾种子实验室和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等创新平台。

  南繁科技城应当建设集种业科研、生产、销售、科技交流、成果转化为一体的现代种业示范区和国际种业贸易中心,打造南繁种业科技创新高地。

  第八条 三亚崖州湾深海科技城应当承接深海领域国家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引入国家大科学装置、引进深海领域优势市场主体,强化技术、资本、人才等深海科技资源优化配置。

  三亚崖州湾深海科技城应当组织开展深海探测、资源利用、海工装备等关键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完善配套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成国家深海基地南方中心、深海科技中试基地和成果孵化与转化基地,形成知名的海洋产业集群,打造深海技术科技创新高地。

  第九条 文昌国际航天城应当统筹国内外创新资源,建立集星箭研制、航天先进制造、发射、航天应用为一体的航天科技创新平台,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应用,发展空间大数据、空间信息应用、航天科普等产业,打造空间科技创新战略高地。

  第十条 鼓励重点园区设立国际离岸创新创业试验区,提供外币兑换、利润汇回等便利,建设离岸企业孵化器、创新创业基地、技术转移中心等平台,集聚全球高端创新资源,在产学研用结合、知识产权保护、离岸数据外包服务等方面进行探索示范。

  国际离岸创新创业试验区应当统筹运用相关优惠政策,推动境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境外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境外知名研发机构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更加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技合作战略,通过设立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建立国际科研合作平台和联合攻关机制,

  务实推进气候变化、重大疾病、保护生物多样性等人类共同议题的国际科技合作,促进形成技术共享、互利共赢的良好格局。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各类创新主体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前瞻性、战略性技术研究。建立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管理机制,允许相关设备、材料、样品、样本跨境使用。推进技术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扩大技术进出口经营者资格范围,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加强对禁止类和限制类技术进出口的安全管控。

  第十二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与国际接轨、体现中国特色、符合海南定位的国际人才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探索国际人才管理服务一卡通制度。

  放宽境外人员参与政府科研任务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兼职或者离岗创业。对外国人工作许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推行以薪酬水平为导向的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提供出境入境和停居留便利。

  完善事业单位聘用外国人工作制度。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可经依照有关规定组建的学术评审委员会考核评价后予以聘用,免于考试。事业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市场化方式选聘符合条件的外国人选。

  第十三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聚焦旅游

  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热带高效农业等产业的发展需求,推动与粤港澳大湾区和科技创新发达省市合作;推动建立与重点地区跨省协同创新合作机制,促进人员、资金、技术、信息等创新要素高效便捷流动,打造开放创新引领区。

  第十四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跨境数据安全有序流动,鼓励建设跨境数据交互试点,搭建配套设施和信息化项目,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国际离岸创新创业试验区内可以建设国际科技大数据平台,为国内外科研人员提供专门的国际科技信息和跨境数据流动服务。

  第十五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机制,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方式,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调动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

  对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实行财政经费包干制,对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逐步推行财政经费包干制。横向科研项目资金按照委托方要求或者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产业需求,畅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链条,加强成果应用示范和场景创新,完善技术市场体系建设。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资产评估管理机制,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流程,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设国家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鼓励重大新药成果等我省重点产业相关科技成果优先在海南转移转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执行。

  第十七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共同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但是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社会稳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共同所有权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与单位可以约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的份额可以不低于70%。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按份获得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长期使用权的,使用权限可以不低于10年。

  对于同一职务科技成果,科研人员获得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其单位可以不再给予其成果转化收益和奖励。

  第十八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策协同、部门协同、数据协同,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采用政府首购、订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技术创新产品的规模化应用,实行颠覆性创新产品市场准入特别措施,促进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商品化。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包容审慎监管体系,健全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安全监测机制,分类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九条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探索性强、不确定性高的科技项目,能够充分证明承担项目的单位和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未能形成预期科技成果的,经立项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可以允许该项目结题。

  前款规定不影响相关单位和个人再次申请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科技项目。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