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档案利用有关规定,查阅利用档案者须自觉遵守如下规定:
一、利用者进入档案查阅大厅,请将随身携带的个人物品(包括自带笔、手提包、照相机、手机、饮水杯、食品及移动存储介质等)存放在存包柜,未经允许不得带入阅览区。
二、利用者应与档案管理者严格办理档案交接手续,清点数量和检查档案完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明确责任。
三、利用者须在规定区域内查阅档案,经本馆有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摘抄或复制。
四、复制的档案资料须经有关工作人员核对、登记和加盖本馆档案利用专用章,方可带走。
五、利用者不得阅读未经登记、批准的卷(盒)内其他档案信息,不得互相传阅和交谈档案内容。
六、档案资料一般不外借,因工作特殊需要,经本馆领导特许外借的,由本馆派员监护使用。
七、利用者要爱护档案资料,严禁折叠、批注、涂改、圈画、污损、撕页、剪裁、揭照片和抽件等损坏档案资料的行为,一经发现,按《档案法》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八、阅览室严禁吸烟、用餐,注意保持肃静和维护大厅环境卫生,不得大声喧哗和随地乱扔垃圾。
海南省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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