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3月2日 海南省档案局印发)
一、目录室由接待人员负责管理,其他人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目录室。
二、目录室的档案目录是检索档案时使用的,只供在阅览室查阅,不得外借。
三、尚未开放档案目录的使用要从严掌握,除编史修志和查本单位档案外,利用者查阅未开放档案目录,须经处长或局(馆)长批准。
四、目录室的档案目录,必须按有利保管、方便使用的原则区分全宗、年代,有顺序地排列,用后要放回原处。
五、必须爱护档案目录,任何人不得在目录上书写,不得弄脏和损坏目录,不得擅自摘抄目录内容。
六、未经领导批准,目录上的档号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
七、目录室必须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堆放其他杂物,防止灰尘和潮湿。
八、要确保目录室的安全,平时下班后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防止目录丢失和火灾等事故发生。
主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海南省档案局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查档电话:0898-65350982 传真:0898-65226652 邮箱:hnda@h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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