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 关怀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查档服务 > 文件汇编

海南省档案馆查阅利用本馆馆藏开放档案试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11-28 00:00 来源: 分享到:
微信
X
【字体:  

(1990 年3月15日 海南省档案局印发)

为贯彻开放档案的方针,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主义精神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和本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馆藏开放档案的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档案(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档案),一般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期满三十年的档案即向社会开放。其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随时向社会开放,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重大国家利益的,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延期开放。

二、查阅利用馆藏开放档案的办法:

我国公民持合法证明(身份证、工作证或单位介绍信)即可到本馆查阅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如需查取本人或其亲属历史证明,可持回乡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直接到本馆查阅,查阅其他档案的,须持有大陆邀请单位、合作单位或接待单位介绍信证明,并须向我馆递交书面申请,说明本人身份、利用目的、查阅范围以及其他有关情况,经局(馆)领导审批后方面查阅。外国组织和个人到本馆查阅档案,须作书面申请,说明本人身份、利用目的、查阅范围以及其他有关情况。书面申请除查阅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面利用的档案外,应提前三十天通过接待单位(邀请单位、合作单位)或所进修学校交送本馆,经局(馆)领导审批后方可查阅。

利用者查阅开放档案均需填写“查阅利用档案资料登记表”和“查阅利用效果登记表”,接待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指导其自行机检或代其查询。

三、开放档案资料的调阅

为保护档案资料,以复制件提供利用,原件一般不得调用,特殊情况需要调用原件,须经局馆领导批准。调阅档案原则上每位利用者每次不超过五卷,每天不超过三十卷。归还档案时,接待人员要认真检查,确认无误后才能让利用者离开。阅览档案须在开放档案阅览室进行,利用者要严格遵守《本馆查阅利用档案须知》。

四、开放档案资料的复制

档案资料的复制主要是复印。查非本单位档案的,复印每次不得超过60页,否则须报请局(馆)领导审批。如以照片翻拍和放大照片等方式复制档案 的,由接待人员办理手续,再交由复印人员复制。复制件应加盖本馆专用复制章,或作本馆复制标记。

五、办理档案证明凡为落实政策等查阅个人政历,且需用档案作法律凭证的,可向接待人员提出申请,接待人员给予出具档案证明,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开放档案办理产权证的,本馆可以出具公证章,证明其材料出处。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开馆时间

主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海南省档案局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查档电话:0898-65350982  传真:0898-65226652  邮箱:hnda@hi.gov.cn

琼ICP备05000041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01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