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 年10月12 日 海南省档案局印发)
为了满足读者的需要,发挥图书、资料、杂志、报刊的作用,订出如下借阅制度:
一、凡因工作需要借阅内部资料和珍贵图书等,一律在接待阅览室进行。
二、本单位的同志借阅图书期限为一个月,杂志为三至五天,如需延长时间者,应办理续借手续。工具书不得超过一个星期。
三、报纸原则上不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处领导批准,方可办理借阅手续。要注意爱护报纸,不得损坏,并在两天内归还。
四、凡未经许可私自索取,以及在借阅期间丢失、损坏图书资料,要按原价加十倍赔偿。
五、凡需要复印资料的,须经处、局(馆)领导同意,并办理复印手续。
主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海南省档案局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查档电话:0898-65350982 传真:0898-65226652 邮箱:hnda@h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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