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进一步规范本系统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海南省档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予以公布。本系统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中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欢迎社会各界依法予以监督。
海南省档案局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表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
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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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轻微违法 |
警告 |
损坏、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二件以下,能及时修复、找回,主动赔偿损失,损失轻微。 |
给予警告。 |
一般违法 |
警告,罚款 |
损坏、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三件以上,能及时修复、找回,主动赔偿损失,但已造成一定危害。 |
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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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 |
罚款,责令赔偿损失 |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一件,无法修复、找回,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损失比较严重。 |
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 |
罚款,责令赔偿损失 |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二件以上,无法修复、找回,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社会影响严重。 |
对单位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表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
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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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轻微违法 |
警告 |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擅自提供、抄录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二件以下,能主动及时追回,损失轻微。 |
给予警告。 |
一般违法 |
警告,罚款 |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擅自提供、抄录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三件以上,能主动及时追回,但已造成一定危害。 |
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 |
罚款,责令赔偿损失 |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一件,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损失比较严重。 |
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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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罚款,责令赔偿损失 |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二件以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社会影响严重。 |
对单位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表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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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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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涂改、伪造档案的。 |
《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轻微违法 |
警告 |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涂改、伪造档案二件以下,能及时修复,主动赔偿损失,损失轻微。 |
给予警告。 |
一般违法 |
警告,罚款 |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涂改、伪造档案三件以上,能及时修复,主动赔偿损失,但已造成一定危害。 |
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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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 |
罚款,责令赔偿损失 |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涂改、伪造档案一件,档案无法修复,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损失比较严重。 |
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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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罚款,责令赔偿损失 |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涂改、伪造档案二件以上,档案无法修复,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社会影响严重。 |
对单位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表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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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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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反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
《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有前款第四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违法 |
警告 |
违反规定擅自出卖或转让档案二件以下,能主动及时追回所出卖或转让的档案,损失轻微。 |
给予警告。 |
一般违法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违反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三件以上,能及时主动追回所出卖或者转让的档案,但已造成一定危害。 |
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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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违反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二件以下,无法追回所出卖或者转让的档案,损失比较严重。 |
对单位并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12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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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违反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三件以上,无法追回所出卖或者转让的档案,社会影响严重。 |
对单位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1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表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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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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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
《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有前款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违法 |
警告 |
将一件档案倒卖牟利或者卖给、赠送给外国人,能主动及时追回档案,上缴违法所得,损失轻微。 |
给予警告。 |
一般违法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将二件以上档案倒卖牟利或者卖给、赠送给外国人,能主动及时追回档案,上缴违法所得,但已造成一定危害。 |
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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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将一件档案倒卖牟利或者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无法追回档案,损失比较严重。 |
对单位并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12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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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将二件以上档案倒卖牟利或者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无法追回档案,社会影响严重。 |
对单位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1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海南省档案局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查档电话:0898-65350982 传真:0898-65226652 邮箱:hnda@h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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