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琼档字[1992]19号
(海南省档案局、海南省科技厅、海南省建设厅联合颁发)
为进一步提高科学技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办法》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升级的目的要求
开展档案管理升级工作的目的,是强化科技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使科技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跟上改革开放的步伐,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促进科技事业迅速发展。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我省政府部门所属的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独立科技事业单位(含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条 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升级标准和考核内容
省级先进考核标准(见附件),实行打分法,省级先进的总分应得80──89分。
第三条 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升级的申报、考评和审批
申报、考评和审批工作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坚持标准、从严要求,必须按程序进行。
申报,申报单位应先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并由主管机关审核后,向省档案局提交管理升级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见国档发[1991]16号附件三),同时要填报《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登记表》(见国档发[1991]16号附件四)和《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基本情况调查表》(见国档发[1991]16号附件五)
考评,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的考核评定,按隶属关系进行。考评小组要有五至七名相应级别的评审员参加,对照《考核标准》提出综合考评意见,符合申报条件的,报送省档案审批。
凡经考评尚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单位,由考评小组提出改进意见,在约定时间内进行复评,复评一次不合格者,当年内不再申请升级。
审批,申报档案管理省级先进的单位,经省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考评小组合格后,由省档案局审核批准发证。
科研单位档案管理升级证书,在单位管理升级考核时,享受档案管理专项工作免检权,并可作为评选先进单位的考核依据;本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后,对综合档案室和档案人员要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条 考评组的组织
根据档案综合管理升级工作的需要,由省档案局牵头,由档案部门和科技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考评组,一般由5──7人组成,其中至少应有3名国家级评审员。
评审员的任务:
国家级评审员可参加各级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升级的考核评定;省级评审员可参加省级先进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升级的考核评定。
省级评审员的条件:能够正确理解并执行国家关于科技事业管理和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档案管理知识;具有助馆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富有科技事业档案管理工作经验;能够掌握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考核标准,工作认真负责,秉公办事。
省级评审员的职责:
对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参加省级先进的评审工作,向国家档案局推荐达到档案管理国家级的科技事业单位;及时向省档案局反映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情况。
省级评审员的聘任:
省级评审员由各市、县档案局和省直有关单位推荐,经省档案局考核批准后聘任,任期五年,聘任期满可以续聘(已聘任为企业档案管理省级评审员的,可以兼任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省级评审员)。
考评工作程序:
听取申报单位自检情况汇报;对照省级标准,结合实际情况逐项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考评意见并作出考评结论;向申报单位公布考评情况,并宣布考评结果;整理汇总有关考评材料,向省档案局报告(上报材料要求见附件2)
第五条 监督与检查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科技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已升级单位进行复查,发现档案管理水平低于证书等级的单位时,要指定单位限期整改,到期不合格的,要上报发证机关降级或吊销其证书。
由省档案局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直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对个别单位进行复查,对升级工作中不坚持原则的考评组提出批评,并取消不合格单位的省级先进档案综合管理等级资格。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处级以上科技事业单位;
晋升国家一级、国家二级档案综合管理单位应按照国档发[1991]16号文件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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