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17378-2/2016-05200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省科学技术厅 成文日期:1481443200000
- 标 题: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7年省农业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拟立项项目的公示 文 号:琼科〔2016〕275号
- 发布日期: 2016-12-12 00:00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落实信访事项“法定途径优先”分类梳理工作,厘清信访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的边界和受理范围,做好我厅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特制定《海南省科学技术厅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目录清单(试行)》,成立海南省科学技术厅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领导小组。经厅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海南省科学技术厅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目录清单(试行)》
2.海南省科学技术厅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领导小组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
信访投诉请求目录清单(试行)
信访事项一:不服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 具体投诉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省科技厅作出的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核发行为持有异议。
2. 法定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等。
4. 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在以上行政许可方面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通知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省科技厅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信访事项二:对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有关科技计划管理方面的行政行为持有异议。
1. 具体投诉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科技厅在省级科技计划组织管理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 法定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海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琼科〔2012〕70号)、《海南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方案》及相关科技计划项目(基金)及经费管理办法等。
4. 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科技厅在省级科技计划管理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省科技厅提出询问,省科技厅依照相关管理办法给予复核意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仍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自通知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省科技厅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信访事项三:与行政职能相关的行政奖励行为持有异议。
1、具体投诉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科技厅在履行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组织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法定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15条、《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1990年8月20日发布)第五条等。
4、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对省科技厅在履行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组织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通知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省科技厅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信访事项四:对海南省知识产权局有关专利执法方面的行政行为持有异议。
1.具体投诉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省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假冒专利案件行政处罚、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不服,或认为在其他专利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法定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等。
4.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省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假冒专利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省知识产权局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省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认为省知识产权局在其他专利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通知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省知识产权局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信访事项五:对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信息公开事项工作中的行政行为持有异议。
1. 具体投诉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科技厅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 法定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
4. 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省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存在异议,可以自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省科技厅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信访事项六: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有关劳动人事争议。
1. 具体争议
省科技厅工作人员与省科技厅及厅属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 法定途径
调解、仲裁、行政诉讼。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4. 处理建议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或劳动争议相关方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信访事项七:反映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廉政方面的问题。
1. 具体争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科技厅党员干部、工作人员在科技管理工作中涉嫌违规违纪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 法定途径
检举、控告、申诉、复核。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4. 处理建议
引导通过纪检监察途径处理。
附件2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
信访投诉请求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史贻云、叶振兴
副组长:王利生、赵庆慧、朱东海、王圣俊
成 员:各处室主要负责人
工作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念,做好我厅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 对于目录清单中所列事项,能够通过法定业务工作程序办理的信访投诉请求,需导入法定途径依法按程序办理;对于不能纳入法定途径办理,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信访投诉请求,作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处理。各相关业务处室要承接好答复、反馈工作,需多处室配合或需与信访、司法等多部门配合的,应及时协调、沟通,共同做好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厅办公室,负责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日常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