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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发布日期:2008-06-23 09:30 来源: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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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档案代管、收购、征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2、单位档案馆设置备案

法律依据:《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置单位档案馆。单位档案馆的设置,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档案管理登记

法律依据:《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档案管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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