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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单位向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复制件的审批

发布日期:2014-04-09 09:52 来源: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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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8条第3款“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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