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子档案管理过程,促进提升电子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水平,确保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可用与安全,2017年12月15日,国家档案局印发了《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基本功能规定》(以下简称《功能规定》),并于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2001年6月5日国家档案局公布的《档案管理软件功能要求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功能规定》对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档案接收、档案整理、档案保存、档案利用、档案鉴定与处置、档案统计、系统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电子档案管理的核心要素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提出了规范化的要求,对各级档案部门规范使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有很强的指导作用。为更好的指导档案部门规范开放使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国家档案局技术部编写了《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基本功能规定》解读,供各级档案部门参考执行。
转载:国家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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