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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优质档案资源建设,规范档案征集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以及省级部门项目支出有关规定和局财务管理规范,结合海南省实际,参考外省相关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档案征集
海南省档案馆(以下简称省档案馆)征集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散存在各组织或个人手中的珍贵档案,分为有偿征集和接受捐赠两种形式,内容包括:
(一)反映海南革命历史时期的文件、手稿、回忆录、革命历史文物等;
(二)海南籍或在海南工作、学习、生活过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历史名人、知名人物在海南活动时期形成的讲话稿、题词、日记、照片、画卷、手稿等;
(三)个人收藏反映海南历史文化情况的城乡建设、重要活动、重要事件、重点工程项目、城市变迁等形成的各种载体档案资料;
(四)反映海南各个历史时期人民生活、风俗民情、民族宗教、非物质文化遗产、风景名胜等方面的各种载体档案资料;
(五)其他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二、档案鉴定
为确保征集和捐赠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判定其价值,严格馆藏准入制度,建立专家评审机制,成立档案鉴定委员会,对有关档案进行鉴定。
档案鉴定委员会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聘请具有相关知识的专家组成。鉴定、评估档案工作应由3名以上相关专家共同进行。根据所鉴定档案的形成年代、数量、原始性、特殊性、完整性综合分析拟征集档案的史料价值和收藏价值,在确认所鉴定档案符合进馆标准后,根据其价值划定管理等级(分一、二、三级),并提出科学管理与保护的意见。
在征集或捐赠过程中,对档案的真伪或价值有异议的,省档案馆或档案所有者可以将其提请档案鉴定委员会鉴定、评估。
三、经费支出
有偿征集和接受捐赠档案经费支出主要包括专家鉴定费、有偿征集费、捐赠奖励费、专题宣传费以及在征集或接受捐赠档案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一)专家鉴定费
指档案征集和捐赠过程中聘请相关专家对有关档案进行鉴定所产生的费用。
(二)有偿征集费
指经档案鉴定委员会鉴定、评估后,依据鉴定、评估结果,视具体档案的价值,双方协商定价。
(三)捐赠奖励费
指省档案馆对档案捐赠人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主动捐赠进馆的行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档案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评估的结果提出奖励标准。
(四)专题宣传费
指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对已征集和接受捐赠的珍贵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广泛宣传所产生的费用:如利用政务信息网、档案信息网、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体开展专题宣传活动。
(五)在征集或接受捐赠档案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1.应档案捐赠者要求,前来省档案馆考察洽谈捐赠事项,档案保管或捐赠者往返海口与住地的机票、车船票、住宿费、途中补助等;
2.因征集档案,档案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用等;
3.经省档案局局务会议讨论研究认定的合理费用。
四、支出原则
有偿征集和接受捐赠档案经费使用实行专项预算、专款专用、权限审批、严格管理、合理使用的原则。
专项预算。将有偿征集和接受捐赠档案经费列入省档案局(馆)年度经费预算,根据工作实际申报编制年度经费预算。
专款专用。在预算方案和专项经费使用额度内,统筹安排用于档案征集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权限审批。根据省档案局(馆)的财务制度规定和有关规定,对经费支出按管理权限,经过一定程序的审批,先批后用。
严格管理。对有偿征集和接受捐赠档案经费支出实行年度审核和监督。对大额度一次性支出的,要进行评估论证。经评估论证价物相符的,按财务工作规程办理相关手续给予支付,以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合理使用。在年度预算的额度内,综合考虑各有关因素,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重点档案征集经费支出。
五、支出程序
(一)专家鉴定费
根据有关支出标准,先提出申请,经分管局长审批后使用,凭财政税务发票到办公室财务核报。
(二)有偿征集费和捐赠奖励费
1.一次性征集(奖励)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由档案征集部门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员经手,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由办公室负责人审签后支付。
2.一次性征集(奖励)费用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5000元以下的,由档案征集部门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员经手,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局长审批后支付。
3.一次性征集(奖励)费用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20000元以下的,由档案鉴定委员会鉴定评估后,出具鉴定评估报告,经局(馆)长审批后支付。
4.一次性征集或连续性征集(含同一主题,同一题材,同一载体的多次征集)(奖励)费用在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由档案鉴定委员会鉴定评估后,出具鉴定评估报告,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办理支付手续。
(三)专题宣传费
专题宣传费根据征集内容和有关媒体的收费规定,先提出申请,经分管局长审批后使用,凭财政税务发票到办公室财务核报。
(四)在征集或接受捐赠档案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档案捐赠者离琼时购买纪念品、礼品等物品的,一次性支出一般不超过300元,由档案征集部门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员经手后,凭财政税务发票到办公室财务核报。其他费用参照公务员现行差旅标准执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办:海南省档案局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电话:0898-65363047 传真:0898-65226652 邮箱:hnda@h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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