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档案局(馆),各专门档案馆: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理和解决档案工作中的突发事件,确保档案资源的安全,现将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制定并印发的《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档函[2008]2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县档案馆和各专门档案馆的《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可参考附件2《xx县档案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制定),并于2009年9月1日前报当地党委、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和省档案局备案。
二、此前已制定预案的市、县档案局(馆)和专门档案馆,要根据《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修改、补充,使本市、县档案局(馆)和专门档案馆的《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更科学、更完善及更具可操作性,并按前款规定及时报有关部门备案。
三、建立明确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责任制,确保应急预案能够及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
四、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应对突发事件处置的培训和演练,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防止危害和事故的发生。
附件:1.《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印发<档案工作突
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2.xx县档案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示例)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档案工作 应急处置 办法 通知
抄送:省直各单位档案部门
海南省档案局办公室 2009年7月20日印发
(共印150份)
主办:海南省档案局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电话:0898-65363047 传真:0898-65226652 邮箱:hnda@h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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