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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琼府办〔2024〕1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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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通知 琼府办〔2024〕1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的重要决策部署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进一步依法依规加强矿业权管理,最大限度减少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确保海南生态环境只能更好、不能变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控新设矿业权。严格执行停止审批新设除建筑用砂石土、地热(水)、矿泉水以外采矿权的有关规定。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永久基本农田、一级保护林地、城镇开发边界内、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范围内和铁路、高速公路可视范围内新设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严控地热(水)、矿泉水开发,编制地热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严格控制开采量,不得实施混层开采,不属于国家、省重点项目配套的矿泉水、地热(水)开采项目原则上不得在承压水分布区新设采矿权。停止审批新设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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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琼府办〔2024〕1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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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涉海涉空体育 运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府办〔2024〕1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加强管理,保障消费者人身财物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有关的经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赛事活动),包括涉海体育运动项目(赛事活动)和涉空体育运动项目(赛事活动),其中涉海体育运动项目(赛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帆船、帆板、潜水、海钓、冲浪、水上摩托艇、风筝帆板、沙滩车等,涉空体育运动项目(赛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轻型飞机、特技飞机、直升机、滑翔机、动力悬挂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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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琼府办〔2024〕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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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海南省人民政府 文号: 琼府〔2024〕18号 | |||||
摘要: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抱美一中型水库 改扩建项目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 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琼府〔2024〕18号 海南省临高县抱美一中型水库改扩建项目是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划建设的项目之一,目前正在加快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计划今年6月底前开工建设。为确保工程征地移民工作顺利进行,避免重复建设,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程建设征地范围涉及临高县的4个镇共8个村委会和1个居委会(详见附件),具体以工程项目法人设置界桩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抱美一中型水库改扩建项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征地范围内进行任何永久性的基本建设(含扩建、续建及装修),已批准的项目不再开工建设,在建的项目停止建设;不得新栽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具体包括: (一)房屋、仓库、学校、商店、圩亭、加工场、宅地、副业场、砖瓦窑、石灰窑、水井、水池、沼气池、粪井等设施; (二)工厂、企业、矿山、公路、码头、渡口、桥梁、送变电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线路、水利、水电、排灌等工程; (三)墓葬、水准点、纪念碑、风景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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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海南省人民政府 文号: 琼府〔2024〕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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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二件法规的决定 (2024年3月2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水务、规划、燃气、公安、电力、电信、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设施工程的监督管理。工程竣工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将竣工工程的图纸、文件、技术资料装订成册,存入城市建设档案馆备查。”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市政设施,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维修;单位、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修建的市政设施,除交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维修的外,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市政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2024-03-26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1997年5月28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7月26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4年3月2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二件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销售及使用 第三章 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 第四章 商业贸易计量 第五章 计量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证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南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制造、修理
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2024-03-26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8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二件法规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3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3月20日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3月2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二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三章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四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五章城市防洪设施管理 第六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使用功能,保持设施完好,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第三条本省县
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2024-03-26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9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3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3月20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4年3月2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4月21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2024-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