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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融资租赁SPV公司实质性运营的建议
领衔代表: 刘晓华 代 表 团: 海口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单位 分办单位 交办日期
省税务局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1-15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税务局
2023-08-29 16: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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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关于海南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712311号建议答复的函

 

刘晓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融资租赁SPV公司实质性运营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会办单位进行认真研究办理。我们认为,您所提的建议对推进融资租赁SPV公司实质性运营的判定工作很有价值。现答复如下:

一、省级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共同研究推动政策落实

我局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高度重视您关于融资租赁SPV公司实质性运营的建议,认真听取融资租赁行业企业的相关诉求,税务、市监、金融监管等多部门、多轮次研究讨论,结合融资租赁行业生产经营常规等情况,多部门已研究形成工作建议向省政府报送。建议参照《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银保监办发〔2021〕143号印发)“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完善的项目公司集中统一管理机制,明确管理牵头部门和其他责任部门的具体职责和分工安排,单家项目公司原则上不得设置独立的部门和人员开展经营管理。融资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制定科学规范、系统完备的项目公司管理制度,至少涵盖项目公司人员、运营、财务等管理制度”等具体条款,由省金融监管局出台关于海南自贸港融资租赁特殊项目公司的规范性文件,实质性运营争议协调机制依据规范性文件推动解决

二、健全争议协调机制,优化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

为持续优化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提升市场主体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多部门联合建立实质性运营争议协调解决机制。2022年9月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2022年第5号)专门增加由省市监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争议协调解决工作机制的规定。经多部门共同研究,2023年5月已正式印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公安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单位)实质性运营争议协调解决办法的通知》(琼市监〔2023〕40号),明确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对于企业实质性运营存在争议,企业可向省(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商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税务部门组成联合复核组进行复核,并形成复核意见反馈异议申请者。

三、强化宣传辅导,推进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为落实落细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省委、省政府和税务总局的坚强领导下,我局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海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建立事前广泛宣传、事中强化辅导、事后风险防范的全链条闭环工作机制,服务海南自贸港建设行稳致远。

(一)建立管理工作机制。为贯彻落实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我局于2022年4月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在全省范围内实现自贸港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服务的“四统一”,即:统一辅导口径、统一工作指引、统一资料收集、统一异议处理,进一步加强政策执行的规范性,确保税收优惠应享尽享。

(二)加强事前政策宣传。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开展对基层税务机关和市场主体的培训辅导,常态化配合省商务厅、省营商环境厅等部门,深入各重点园区为重点行业企业开展自贸港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培训。与省电视台等媒体合作开展“双15%”所得税优惠政策在线直播、消博会专场的自贸港优惠政策直播等活动,累计观看人数超百万人次。主动配合省商务厅、经发局组织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洽谈会,为招商企业做好政策答疑解惑。

(三)主动开展事中辅导。企业首次预缴申报享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主动开展政策宣传辅导,强化风险提示提醒,帮助企业应享尽享。对于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持续做好跟踪服务;对于中低风险的企业,主动辅导帮助企业按照实质性运营标准进行整改,整改通过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享受海南自贸港15%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于拒绝整改的高风险企业,按照相关征管规定进行处理。

下一步,我局将充分尊重您的意见建议,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共同推进融资租赁SPV公司的实质性运营认定工作。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3年8月24日

(联系人:黄虹;联系电话:66503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