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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我省建筑垃圾分类的建议
领衔代表: 陆受伦 代 表 团: 海口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单位 分办单位 交办日期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    2022-02-10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06-23 16:3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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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海南省六届人大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652223号办理情况的答复B

 

尊敬的陆受伦代表:

您在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提出“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我省建筑垃圾分类的建议”(第652223号)收悉。十分感谢您对我省建筑垃圾分类工作的关心。您指出我省建筑垃圾分类工作存在的问题十分中肯,提出宝贵建议和意见,对我省下一步做好建筑垃圾分类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经认真研究,结合我厅工作职责,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出的“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尽快制定出台一系列相关的法规和管理办法,对施工单位、相关个人的违法倾倒行为进行监管”建议

2019年8月5日,经省政府同意,我厅印发实施《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明确要求我省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建筑垃圾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工作,如有关单位和个人不按照要求投放、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政府相关部门加强联动执法,对违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2021年7月23日,我厅联合省发改委等共十个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也明确要求市县政府要加强日常监管,推动联合执法,加强违规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行为进行处罚。

2022年初,我厅根据我省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需要,起草《海南省建筑垃圾治理及资源化利用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2-2024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在《行动方案》中明确提出:对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或者擅自倾倒、抛撒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要求。《行动方案》已征求省直相关部门和市县政府三轮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于2022年6月9日上报省政府,待省政府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同时,我厅正开展《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起草的前期工作,为下一步加强建筑垃圾乱堆乱放行为监管提供有力基础。

《行动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实施后,我厅将认真履行职责,统筹建设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化平台,将建筑垃圾管理信息系统融入海南省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一体建设,创新监管方式,利用无人机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违法倾倒的监管力度,杜绝建筑垃圾违法倾倒现象发生。

二、关于您提出的“相关部门做好宣传、教育等工作,不断提升广大群众、相关施工单位的生态资源环境保护意识”建议

《实施方案》和《意见》均明确提出: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广泛宣传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性,增强公众的资源节约意识、环保意识,普及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基本知识,提高公众规范处置建筑垃圾的自觉性和监督建筑垃圾处置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理解和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围等要求。《行动方案》也提出:加强对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宣传,推进绿色节俭理念深入人心。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强化对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曝光,提高公众规范处置建筑垃圾的自觉性等要求。

下一步我厅将根据《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积极配合宣传、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除了广泛发动舆论和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外,通过组织记者随警作战、现场报道统一行动等方式,曝光涉及建筑垃圾转运、处置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公布企业违法“红黑榜”,宣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同时,设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微博等举报渠道,鼓励广大群众举报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参与打击整治的良好氛围。

三、关于您提出的“政府给予财力的支持,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要求,我厅于2021年8月启动《海南省生活垃圾处理和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截至目前,《专项规划》已经征求相关省直部门和市县政府两轮意见,正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预计2022年底前印发实施。《专项规划》中规划布局建设建筑垃圾临时暂存点、堆放点、转运调配场、消纳场和资源化利用厂等收集转运处置设施。

2022 年省财政已安排我厅部门预算“利用无人机等信息化手段监管建筑垃圾违法倾倒项目”900 万元,支持对施工单位、相关个人的违法倾倒行为进行监管。

    下一步省财政部门将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94 号)精神,在市县做好《专项规划》中相关设施用地要素保障工作后,指导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统筹安排各级各类项目资金,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工作,确保《专项规划》落到实处。

    再次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