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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将特需门诊和住院手术有关费用列入医保保障范围的建议
领衔代表: 林一民 代 表 团: 海口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单位 分办单位 交办日期
省医疗保障局      2022-03-22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医疗保障局
2022-05-07 16: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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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一民代表:

您在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将特需门诊和住院手术有关费用列入医保保障范围的建议”(第653352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局办理。我局经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我们认为,您所提的建议对推进医疗保障工作很有价值。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特需门诊有关费用纳入医保保障范围的建议

(一)我省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情况。为提升自由贸易港医疗健康服务水平,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等不同层次需求,加快推进健康海南建设,我局联合省卫健委出台了《海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琼医保〔2020〕24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我省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包括特需病房和特需门诊,经批准开设的特需病房住院床位费、住院诊查费、护理费和特需门诊诊查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备案后执行。目前,现有省人民医院等13家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

(二)我省特需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政策。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基本医疗保险不予以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包括“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因此,《暂行办法》第二十条明确:“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由患者自行负担。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目前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其他按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现行医保支付政策执行”,即除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全部由患者自费承担,其余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如检查、检验、手术、中医治疗等)和药械等收费仍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报销。

二、关于住院手术有关费用列入医保保障范围的建议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琼医保〔2021〕5号),国家统一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各地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国家建立完善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保准入、管理政策,明确确定医用耗材医保支付范围的程序、规则等,地方按照国家规定政策执行。

目前,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保障部已将2860种药品(其中西药1486种、中成药1374种)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版)》,目录内的药品在我省均可以按照规定纳入医保报销。2021年9月21日,为规范我省医保

医用耗材目录管理,省医保局、省人社厅联合制定《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1版)》,共有条目895条,目录内允许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按规定医保予以支付。此外,我局正在编制我省《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22版)》,将于6月底前印发执行。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目录实行动态调整,由国家医保局对药品目录和各省医保局定期对各医疗机构提出的医用耗材、诊疗项目目录修改及增补申请进行评估和论证。我局正在深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引导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将纳入医保目录的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用之于民,减轻群众看病负担。

近年来,为给更多药品、医用耗材以及新技术、新项目纳入医保目录创造条件,我省积极参加和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和省际联盟中选结果,执行国家组织冠脉支架、人工关节和省际联盟组织人工晶体、冠脉导引导丝、心脏冠脉球囊心脏起搏器、超声刀头、吻合器、骨科创伤耗材等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大大降低手术必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价格;同时,不断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和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出台《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2021版)》,进一步优化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结构和理顺比价关系;为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满足群众的医疗服务需求,建立每半年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机制和加快审核速度,省医保局成立以来共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69项。下一步,我们将立足于基金承受能力,适应群众基本医疗需求、临床技术进步,对医保目录进行动

态调整和优化,将临床价值高、经济性评价优良的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规范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黄钊;联系电话:65808335)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