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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禁止在我省生产和销售不符合标准拖拉机的建议
领衔代表: 琼中代表团 代 表 团: 琼中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单位 分办单位 交办日期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农业农村厅    2021-02-26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5-31 11: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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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省六届人大

四次会议代表建议第642012号

办理情况的答复

琼中代表团:

贵代表团在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禁止在我省生产和销售不符合标准拖拉机的建议》(第642012号),省人大要求由我局主办。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目前拖拉机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安全隐患主要来源于现存的大量变型拖拉机。2021年2月20日,农业农村部和公安部联合印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21〕1号),对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强化源头管理,夯实安全基础。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拖拉机注册登记,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拖拉机一律不予注册登记。要逐步建立手扶变型运输机等只有运输功能、无农田作业功能的拖拉机退出机制,引导企业升级转型,2022年底前停止注册登记。二是推动报废淘汰,加快“变拖"清零。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公安交管部门要持续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按照严于低速载货汽车的强制报废年限规定,依据各地制定的存量变型拖拉机清零进度表,多方争取政策加大报废力度,严格做到期满报废,确保2025年全部清零。同时还要求强化执法检查、加强宣传教育、推进便民服务等(详见附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历来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标准拖拉机。国务院发布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版)对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在“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做了明确规定,并在“第六章法律责任"中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即:第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认证认可管理、安全技术标准管理以及产品质量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第四十七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目前,我省有1家拖拉机生产企业(海南金鹿农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约20余家拖拉机销售企业。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违法拼装农业机械的行为和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认证认可管理、安全技术标准管理以及产品质量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农业机械的行为。我局拟于今年7月至8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违法生产、销售拖拉机的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拖拉机生产企业是否按拖拉机安全技术标准进行生产、检验,销售企业是否建立销售记录,销售的拖拉机是否有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产品铭牌、“三包"凭证、执行标准、 CCC认证标志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未经CCC 认证等拖拉机的违法行为。从生产、销售环节把好拖拉机产品质量关,防止不符合标准的变型拖拉机流入市场,消除安全隐患,为促进我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4日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管处张晓

春;联系电话:65303726, 13907584610)

(此件不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23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公安局:

近年来,随着农村地区各类机动车辆快速增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防控压力增大,涉及拖拉机的事故时有发生。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深刻汲取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1·08”、海南省东方市“1·12”和四川省金堂县“1·28”事故教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切实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源头管理,夯实安全基础

拖拉机安全技术状态、驾驶操作人员技能水平和农村道路设施是影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和农机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拖拉机注册登记,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拖拉机一律不予注册登记。要逐步建立手扶变型运输机等只有运输功能、无农田作业功能的拖拉机退出机制,引导企业升级转型,2022年底前停止注册登记。把好安全技术检验关,严格检验标准,对反光标识、转向、制动、照明及信号等进行重点检查。实施拖拉机“亮尾工程”,拖拉机运输机组应灯光齐全并粘贴反光标识,未粘贴反光标识的不予注册登记、不予通过检验;鼓励其他上道路行驶的农业机械粘贴反光标识或插挂反光警示旗。强化驾驶员培训与考试,拓宽培训渠道,规范考试程序,严格考试标准,切实提高拖拉机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大农村公路、机耕道路等事故易发、多发路段的隐患排查,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治理措施,完善安全管理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二、推动报废淘汰,加快“变拖”清零

变型拖拉机是企业非法生产销售、地方以拖拉机名义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强制标准,安全隐患大,引发交通事故多。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公安交管部门要持续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按照严于低速载货汽车的强制报废年限规定,依据各地制定的存量变型拖拉机清零进度表(见附件),多方争取政策加大报废力度,严格做到期满报废,确保2025年全部清零。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集中排查登记档案,严格查处本地停止核发“变拖”牌证以来为新生产的变型拖拉机注册登记的违规行为。加强省际协查配合,对排查出的外省籍牌照变型拖拉机,要及时联系有关省份鉴别真伪。检查中发现仍在生产销售变型拖拉机的,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积极协助查处违法生产销售行为。坚持清零和禁行相结合,已清零地区公安交管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禁行措施,学习借鉴江苏等地经验,划定限行区域和路段,严格查处变型拖拉机违法上路行驶。

三、强化执法检查,下沉监管重心

拖拉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违法载人、拼装改装、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等仍是我国农村道路交通和农机安全的重要隐患。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农机安全执法,组织执法人员深入农田、场院和农机合作社等场所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要认真落实《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大力推动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的老旧拖拉机报废更新。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联合农业农村部门,在“三夏”“三秋”和节假日等重点时期,在城乡结合部以及通往农田、建筑工地、农贸市场等的主要路段,严格查处拖拉机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推行农机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配齐乡镇农机安全监理员、村级农机安全协管员,推进“乡村农机两员”与“警保两站两员”有机结合,实行“一站多能、一人多岗”,将力量向基层延伸下沉,解决农村交通和农机安全监管“最后一公里”缺位问题。

四、强化应急处置,加强宣传教育

做好事故应急处置,运用事故案例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群众安全意识和素质,是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和农机安全的重要措施。发生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后,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及时将事故情况通报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工作,较大以上事故按规定及时报告。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要经常性联合开展“送安全知识下乡”活动,推动“美丽乡村行”交通安全巡回宣传,普及道路交通安全和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农机安全生产知识,运用典型事故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高农民机手和广大农民群众懂法、守法和安全生产意识。深入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全国交通安全日”和“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创制一批形式新颖、内容丰富的农机安全宣传作品,提升安全宣传效果。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安全生产氛围,促进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

五、创新工作机制,推进便民服务

拖拉机在农村地区量大、面广、分散,使用季节性强,安全管理难度大。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积极争取支持,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提高拖拉机安全管理水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对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因购机发票丢失无法提供来历证明的拖拉机,通过实施告知承诺制纳入牌证管理,提高拖拉机注册登记率。要结合实际创新农机安全技术检验方式和途径,积极探索由乡镇承担安全检验、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推进拖拉机就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提高拖拉机检验率。积极争取支持,加大对拖拉机驾驶培训的补贴力度,引导农民依法考取拖拉机驾驶证,提高持证率。

拖拉机行驶既涉及农业生产安全,也涉及道路交通安全,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是农业农村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的共同职责。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安全形势、联合执法和信息交换等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各地存量变型拖拉机清零进度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21年2月20日

 

 

 

附件

各地存量变型拖拉机清零进度表

单位:台  

数量 

省份 

2020 

年底 

2021 

年底 

2022 

年底 

2023 

年底 

2024 

年底 

2025 

年底 

北  京 

4082 

3266 

2442 

1632 

816 

0 

山  西 

24791 

7006 

0 

0 

0 

0 

辽  宁 

185 

0 

0 

0 

0 

0 

黑龙江 

1130 

400 

0 

0 

0 

0 

浙  江 

7612 

0 

0 

0 

0 

0 

安  徽 

57056 

39513 

31185 

20880 

0 

0 

福  建 

12151 

4549 

4162 

2189 

1134 

0 

江  西 

1229 

364 

324 

249 

197 

0 

湖  北 

4307 

3072 

1902 

984 

0 

0 

湖  南 

23450 

21454 

19510 

17405 

14185 

0 

广  东 

7717 

6231 

4632 

4226 

3732 

0 

广  西 

111333 

86387 

64348 

44066 

20000 

0 

海  南 

66300 

59300 

50300 

38300 

23300 

0 

重  庆 

8546 

7431 

6038 

4180 

1858 

0 

四  川 

56678 

37678 

17678 

7678 

2678 

0 

贵  州 

22479 

16963 

9147 

7643 

6339 

0 

云  南 

187871 

140568 

109487 

60920 

31119 

0 

甘  肃 

43 

20 

0 

0 

0 

0 

合  计 

596960 

434202 

321155 

210352 

10535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