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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改善海南垦区职工、群众居住条件的建议
领衔代表: 王光业 代 表 团: 琼中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单位 分办单位 交办日期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省农垦改革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03-16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06-30 12: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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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海南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642021号办理情况的答复(B)

尊敬的王光业代表:

您在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改善海南垦区职工、群众居住条件的建议》(第642021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结合我厅工作职能,现答复如下:

一、相关政策

新一轮农垦改革后,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垦区的住房问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垦区国有划拨用地的性质和垦区职工群众住房的需求,于2019年8月出台了《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9〕39号),明确垦区职工、户籍在垦区的居民新建、扩建、改建和重建自住住房,以及并场队和难侨队职工或居民住房管理原则,同时明确垦区原则上实行集中统一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

2020年6月18日,省深化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海南省垦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计划在2021年、2022年根据国家棚户区改造最新要求和我省实际,优先将垦区危房改造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支持建设。

二、关于垦区保障性安居工程

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一轮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发〔2015〕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件”)规定,垦区保障性住房、安全饮水、道路建设、扶贫攻坚等民生工程,全部纳入市县政府属地管理,列入市县政府责任目标考核范围。2016年起,垦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全部实施属地化管理。每年我厅与省发改委、财政厅等部门都按照国家关于棚户区改造(含垦区危房改造,下同)工作部署,积极组织各市县结合实际制定棚户区改造计划,上报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委批准后,纳入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据此享受中央、省级专项财政补贴及相关优惠政策,并指导各市县落实好棚户区改造工作任务,解决好棚户区居民住房问题,改善居住环境。

2016-2020年,全省共实施国有垦区危房改造计划共16164套,其中:2016年9503套、2017年2243套、2018年2072套、2019年1338套、2020年1008套。2021年,我省计划改造国有垦区危房536套。2020年11月26日,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林业局、省农垦总局下发《关于转发<关于申报2021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公租房保障计划任务的通知>的通知》(琼建住房函〔2020〕338号),要求各市县在研究确定2021年棚户区改造计划任务的基础上,做好“十四五”期间棚户区改造任务安排(包括垦区危房改造),并要求各市县按照《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制定垦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主动加强与属地垦区农场对接,梳理上报垦区危房改造计划。

三、进一步做好垦区住房保障

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省农垦改革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做好垦区危房改造工作,督促相关市县做好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的申报和建设。我厅将采纳您的建议,结合职能分工,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督促各市县结合垦区实际出台、完善垦区建房细则,解决好垦区职工、群众现存的住房困难和职工居民建房报建审批中存在的问题。二是配合财政厅、发改委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三是将垦区危房改造项目列入“十四五”期间公租房和棚户区改造储备项目,督促市县做好垦区危房改造的申报和建设。四是通过监督考核指导,全面加大辖区各居环境卫生、队容队貌管理力度。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