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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同意核算包干“拨付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补贴资金”的建议
领衔代表: 韩亮 代 表 团: 文昌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单位 分办单位 交办日期
省财政厅  文昌市政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1-02-26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财政厅
2021-07-02 20: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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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642065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韩亮代表:

您在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同意核算包干‘拨付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补贴资金’”的建议(第642065号),省政府办公厅交由我厅进行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现行分级财政管理体制,省级重点项目土地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涉及省级承担的,省财政均按政策规定给予保障。文昌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拨付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属于文昌市政府自主设立的对被征地农民的补贴,根据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资金应由文昌市负责保障。以“环岛旅游公路项目”为例,《海南省环岛旅游公路建设征收征用土地工作实施方案》(琼自然资函〔2021〕811号)中明确:“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包干标准以省政府核定为准,由项目业主海南省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交控”)与11市县区政府签订《征收征用土地工作包干合同》,实行工作任务和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统一包干”,“文昌市征地拆迁包干费用测算总额为54170.29万元,最终费用以征地拆迁包干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为准”。省交控(甲方)与文昌市人民政府府(乙方)签订的《海南省环岛旅游公路征地拆迁协议书》中明确:“征地总费用为54170.29万元,由甲方承担。乙方指定的地方性补偿、补助及其他费用超出省政府核定标准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扣除省级储备用地金额3967.54万元后,合同应支付金额50202.75万元。经了解,甲方已按合同要求支付47692.61万元(95%)给乙方,剩余2510.14万元(5%)待满足支付条件后支付。即甲方已将省政府核定标准费用按合同支付给文昌市,地方性补偿、补助等应由文昌市自行统筹资金解决。

二、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我省的征收补偿标准是基本满足被征地农民的失地补偿。一是我省征地补偿标准中位值较高,我省中位值为81356元/亩,是全国中位值平均值的2.42倍;二是我省所有地类补偿标准与耕地同标准,其他省份发布的标准基本为耕地标准,其他地类补偿标准比耕地标准低很多。

三、关于将“补贴资金”纳入省级财政资金安排的建议。一是省级财力有限,收支矛盾突出;二是无政策依据;三是会引起各市县间攀比,纷纷对省财政提出承担要求,增加全省征地拆迁补偿支出,打破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稳定运行局面,不利于自贸港健康发展。2020年,省财政下达文昌市转移支付55.8亿元,其中财力性转移支付49.14亿元,2021年截至目前,省财政已下达文昌市转移支付37.1亿元,文昌市可统筹相关资金,对“补贴资金”进行保障。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精神,今后市县在出台民生政策时,要加强财政承受能力及事前论证评估工作,结合地方财力情况,做到“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不能盲目制定出台超出财政承受能力的支出政策。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对财政工作多提意见和建议。




海南省财政厅

2021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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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68501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