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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大力推进我省海水淡化技术的自主研发的建议
领衔代表: 柏斌 代 表 团: 屯昌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单位 分办单位 交办日期
省科学技术厅  省水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1-03-16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科学技术厅
2021-06-21 10: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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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

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第642120号建议答复意见的函

尊敬的柏斌代表:

您在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大力推进我省海水淡化技术的自主研发的建议”(第642120号)收悉。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分析,并综合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水务厅等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海水利用的战略定位的建议

积极发展海水淡化产业,不仅能够提高本岛补充性、应急性供水能力,保障南海岛礁军民用水安全,还能够培育发展相关产业,创造经济效益,是推动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编制了《海南省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提出了“补充本岛、保障军民、发展深水”的海水淡化产业发展总体思路,明确了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的主要领域和方向;目前,正在编制的《海南省海洋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充分考虑实际需求和市场潜力,提出了对未来海水利用业发展的设想和思路。包括“提高本岛应急补充性供水能力和岛礁淡水保障能力、加快培育发展深层海水利用业和扩大海水直接利用范围”等内容,规划已经上报省政府,将由省政府审定后印发。

二、关于设立海水淡化研究专项资金的建议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规定“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立,严格控制新增项目和资金规模”,省政府党组会议纪要《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谋划2019年省政府工作》(〔2019〕1号)明确要求“一律不增设新的专项资金”。因此,不宜新设海水淡化研究专项资金。相关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可申请由省科技厅主管的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项目,争取科研项目支持。我们将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统筹运用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我省海水淡化技术的自主研发工作予以支持。近年来省级科技计划均把海水淡化技术作为重点方向给予支持,2016年省重大科技计划支持“太阳能光热低碳海水淡化系统关键技术研究与集成示范”项目,立项经费2000万元。2019年-2020年支持“太阳能光热转换石墨烯复合材料在海水淡化中的应用研究”等海水淡化相关项目共计4项。已发布的《海南省“十四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也将“海水淡化关键技术研究”纳入重点支持内容。

三、关于出台促进海水利用发展的优惠政策的建议

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严禁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时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因此,地方政府不宜对海水利用发展出台税收和非税收入奖励政策。考虑到自贸港已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建议相关企业可参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个人,可享受最高15%的个人所得税优惠税率。用于海水淡化的贸易进口等设备,可按规定享受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

四、关于研究制定海淡利用的地方法规及标准的建议

截至2019年底,全国现行有效海水利用相关标准166 项,包括国家标准43项,行业标准116项,地方标准7项。《海水冷却水排放要求》《海水淡化水后处理设计指南》《海水淡化利用工业用水水质》《多效蒸馏海水淡化系统设计指南》等一批针对性较强的标准已于今年5月份开始实施,为海水淡化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现阶段三沙市淡水资源缺乏,目前的淡水来源主要从海南岛运送、收集处理雨水、海水淡化、井水等。三沙市岛屿众多,阳光充足,具备发展海水淡化的良好条件,因此可考虑将三沙市作为海水淡化利用推广的试点城市,大力推行法律法规和适配标准,促进海南水资源的高效利用、科学利用和可持续利用,在之后海水淡化技术及相关政策发展体系完善之后,进一步向全省其他市县进行推广。

附件:1.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642120号办理情况

的答复

2.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省人大六届四次会议

代表建议第642120号会办意见的函

3.海南省水务厅关于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642120

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6月18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刘建勋,66290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