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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开展食用槟榔药食同源试点研究的建议
领衔代表: 彭赛兰 代 表 团: 万宁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单位 分办单位 交办日期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科学技术厅    2021-03-16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06-21 16: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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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卫建议字〔2021〕17号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海南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642147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复文分类:C)


 

彭赛兰代表:

您在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开展食用槟榔药食同源试点研究”的建议(第642147号),省政府办公厅交由我委进行办理。经我委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以下简称食药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和公布。国际癌症研究中心2004年将槟榔确认为一级致癌物。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未将槟榔纳入食药物质目录,也未对其开展食药物质管理试点。槟榔(果实)不宜制定食品安全标准。

近年来,我委一直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槟榔产业规范发展,连续多年组织相关业务处室、食品专家认真研究,并按照职能权限,就具体事项多次向国家卫生健康委请示汇报。同时,省科技厅也在积极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槟榔全产业链研究,共立项支持69项省重点、重大科技项目,相关研究正在有序推进。近期,该厅组织召开槟榔科研工作座谈会,对槟榔科研工作及食用槟榔安全性评价进行研究。

下一步,我委将立足法定职责,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助力相关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药政(食品)处  冯莉

联系电话:0898-65320937


 

附件

海南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

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建议标题

(编号)

关于开展食用槟榔药食同源试点研究的建议

(642147号)

承办

单位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

联系电话

65320937

通讯

地址

海口市海府路38号海南省

卫生健康委

邮政编码

570203

满意度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代表

签名


联系电话


通讯

地址


邮政编码



 

说明:1、每份办理复文附此表2份;办理结果满意度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级,请代表在相应栏目后打勾。

2、代表填写征询意见表后分别寄给承办单位(地址见上表)、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邮编:570203)各1份。

3、承办单位负责填写建议标题、承办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

政编码后,寄给领衔代表或代表团,负责收回每一份征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