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海南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642243号办理情况的答复(B)
尊敬的王春香代表:
您在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城镇居民危房改造参照农村居民危房改造计划统一部署实施的建议》(第642243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结合我厅工作职责,现就相关建议答复如下:
一、我省棚户区改造概况
我厅每年按照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积极组织市县申报棚户区改造计划,依法依规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十三五”期间,我省累计改造城镇棚户区住房10.41万套,是国家下达任务的115%。
2021年4月14日,我厅联合省发改委、财政厅印发《关于下达2021年公租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通知》(琼建住房〔2021〕76号),根据国家申报2021年公租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计划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报住房城乡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部位,确定我省2021年棚户区改造计划改造为:棚户区改造开工3045套,其中城镇棚户区2509套,国有垦区危房536套;各类棚户区改造基本建成551套。
此外,我厅积极配合省财政厅等部门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2021年6月7日,我厅配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下达2021年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琼财综〔2021〕314号),下达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公租房筹集及垦区危房改造专项资金2223.62万元。6月10日,我厅与省财政厅印发《关于第二次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琼财综〔2021〕327号),加上提前下达的中央补助资金,共计下达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公租房筹集及垦区危房改造专项资金10886万元。
二、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
对于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国家和省对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有严格的政策规定,存在一定差别。2018年9月7日,我厅印发《关于做好棚户区界定标准等工作的通知》(琼建住房函〔2018〕1049号)规定,城市棚户区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为指导各市县科学、合理确定城市棚户区范围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海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标准(试行)》,共提出10项棚户区界定标准供各市县参考,符合多项标准的可纳入城市棚户区,具体项数由市县确定(C级、D级城市危房可不受项数和片区大下限制)。各市县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合理制定完善本地区城市棚户区界定标准。
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基本的安全住房。2021年6月2日,我厅印发《海南省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实施方案》(琼建村〔2021〕112号)指出,农村危房改造的范围包括4类重点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以及建档立卡边缘易致贫户、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突发严重困难家庭。
三、下一步工作
我厅将继续认真研究您的建议思路,督促各市县有关部门要按照因城施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把握棚户区改造范围和标准,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棚户区改造政策,在认真做好财力评估、项目资金筹措方案、有效防范隐形债务风险的前提下,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依法合规稳妥有序推进各市县城镇棚户区改造,有力改善老城区居民的居住条件。
衷心感谢您对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