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泽良代表:
您在省人大六届四次会议提出第642271号建议“关于依法将海南大茅磷矿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到中廖村4个小组名下的建议”收悉。针对建议中所提出的内容,我市高度重视,由吉阳区人民政府府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同办理。经研究,结合各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经查询土地登记信息,您所反映的大茅磷矿已于1992年进行确权登记,登记土地使用权人为海南省大茅磷矿,土地证号为独立工矿国用(1992)字第005号,登记面积为483262.3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系国有划拨地。
二、海南省大茅磷矿名下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您建议将国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到中廖村4个村小组名下为集体所有的建议,需注销上述登记发证宗地后才能按不动产登记
三、操作规范(试行)所需的申请材料申请及进行权属调查核定才能办理。
四、原大茅磷矿土地已登记发证,发证土地受法律保护。鉴于海南省大茅磷矿属于国有企业,其名下土地使用权属于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的变更、注销、清算需按照省、市级相关行政管理规范办理,如需将海南省大茅磷矿土地的使用权变更登记到中廖村4个村小组名下,需经土地使用权人海南省大茅磷矿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省国资委同意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方可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市大茅磷矿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相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三亚市人民政府府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