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卫建议字〔2021〕9号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海南省第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第642317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复文分类:A)
刘文民代表:
您在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医院护工规范化管理”的建议(第642317号),省政府办公厅交由我委进行办理。经我委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医院护工管理规定的建议
从2015年开始,省卫生计生委对护理员工作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印发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病患护理员管理的通知》(琼卫办医发〔2015〕41号),要求全省各医疗机构高度重视病患护理员统一、规范服务管理工作,强化组织领导。指定护理部或其他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护理员管理,明确各病区护士长负责护理员的日常管理。医疗机构可以引入具备资质、信誉度高、富有经验的劳务派遣或服务外包方式提供住院患者陪护服务,通过签订合同、协议等,明确双方在病患护理员招聘、用工、培训、日常监管等方面的责任,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安全。
2020年,为加快推进我省各医疗机构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联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海南省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琼卫医函〔2020〕349号)(以下简称“349号文件”),规范了护理员和护工统一称为“医疗护理员”,重点规范医疗机构对医疗护理员的聘用渠道,明确医疗护理员的工作职责和职业守则及管理制度,要求制订服务规范及监督考核,规范医疗护理员培训管理和派遣制度等,为做好医院医疗护理员的规范化管理提供依据。
目前,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商务厅也联合出台了《海南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重点任务清单》,将“推广使用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作为重点事项,确保提供家政服务机构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医疗护理员的合法权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加强提供医疗护理员服务的劳务派遣和家政服务机构劳动用工的监督指导,重点依法查处提供医疗护理员服务的劳务派遣和家政服务机构未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切实保障医疗护理员护工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建立护工“准入”和服务评价制度
一是您提出的“建立护工准入制度和人力资源库”。根据349号文件要求,各市县、各医疗机构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启动开展我省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使用管理工作,依托辖区内具备培训资质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行业学会、医疗机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积极开展培训。具备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实施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海南省护理学会,由海南省护理学会审核认定并统一颁发“医疗护理员规范化培训证书”(证书在本省范围内通用)。要求各试点医疗机构医疗护理员于2020年底前要持证上岗。截至2020年12月底,海南省护理学会完成了40名医疗护理员的培训考核并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省干部疗养院、省人民医院、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省中医院5家医院作为省级试点医院,均有使用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其中省干部疗养院使用的医疗护理员都取得“医疗护理员规范化培训证书”,完成持证上岗要求。
要求各医疗机构应将医疗护理员管理工作纳入医院管理体系,指派专门机构及专人对医疗护理员从业、教育培训、监督考核等方面进行管理。或以劳务派遣或服务外包方式提供医疗护理员服务,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备案管理,详细登记拟从业医疗护理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健康证明、现住址等个人信息,逐步建立医疗护理员人力资源管理。目前,我省大部分医院医疗护理员的聘用形式主要是医院与可提供医疗护理员的劳务派遣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签订协议,委托其根据患者及家属需求,派遣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并进行管理。由第三方机构为医疗护理员统一建立基础人事档案,实行人、档,固态与动态相结合的管理方法,为建立我省医疗护理员人力资源库打好基础。
二是您提出的“建立护工服务评价制度”。现阶段,我省医疗机构医疗护理员的评价主体主要是使用医疗护理员的医疗机构和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医疗机构负责在医疗机构内的医疗护理员进行日常监督和指导工作,通过走访医疗机构各病区护士长、被服务的患者、医疗护理员本人等方式,全方位掌握服务质量,并形成有关工作意见反馈至第三方机构,形成有效工作机制。第三方机构是通过服务结束后对已接受服务患者进行回访、调研,了解服务细节,搜集真实反馈,进行多方面考核监督,以保证其辅助护理服务质量。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委将进一步落实349号文件有关措施和要求,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使用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从事相应工作,合法、规范用工。要求聘用医疗护理员的医疗机构建立完善相应管理制度,明确医疗护理员的工作职责和职业守则,制订服务规范。指定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管理,定期对医疗护理员进行在岗培训和能力评估,以工作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要指标,开展服务质量监督考核,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下一步,我委将协同有关部门,参照上海市等的经验做法,积极探索适合我省各医疗机构医疗护理员的管理模式,以满足患者多元化的服务需求。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医疗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您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上及时反馈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附件: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 张瑞莲
联系电话:65309352
附件
海南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
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建议标题 (编号) |
关于加强医院护工规范化管理的建议(第6423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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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 单位 |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联系电话 |
65309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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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 地址 |
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38号 |
邮政编码 |
570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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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
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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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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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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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体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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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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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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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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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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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每份办理复文附此表2份;办理结果满意度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级,请代表在相应栏目后打勾。
2、代表填写征询意见表后分别寄给承办单位(地址见上表)、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邮编:570203)各1份。
3、承办单位负责填写建议标题、承办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
政编码后,寄给领衔代表或代表团,负责收回每一份征询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