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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住改商出租房屋的问题的建议
领衔代表: 张玉花 代 表 团: 海口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单位 分办单位 交办日期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3-16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07-08 1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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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海南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642321号办理情况的答复(B)

尊敬的张玉花代表:

您在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住改商出租房屋的问题的建议》(第642321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结合我厅工作职能,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定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目前,部和省级层面均未出台相关管理办法,部分大城市根据实际出台了相关规定,如北京严禁住改商,深圳、上海等严格规范住改商行为。为了从源头上解决您所提出的住改商问题,可借鉴外省做法,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颁发相关营业执照前要求业主根据以上规定先征求利害关系的业主意见。

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全省商事主体统一登记注册。依据《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实行商事主体自主申报登记制度,全面推行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申请人自主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可不提交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规划、住建、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文化、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府应当公布经营场所的禁设区域目录,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三、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 号)有关“......三、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市场秩序...... (七)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之规定,各市县的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处理商事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各市县要建立由资规、住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药局、卫健委、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形成的监管联动机制,依法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抽查检查。此外,省市场监管局将从 2021 年 7 月份开始,委托第三方通过邮寄商事主体地址确认专用信函的方式,对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设立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全覆盖核查,对通过核查发现以虚假地址骗取登记的商事主体,依法予以处置。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7日

(联系人:房产处 黄雪霞,电话:65343778)